david946971 wrote:我知道好像不是這樣,...(恕刪) 是不是這樣我不清楚大大您可以問看看再跟大家說明啊或是去找公告看清楚說明當初我知道消息也很高興不過實際上還是要給還有一點若當初的簽約單上沒註明,這就應該可以不用付但就我說的簽約單上已經註明外水外電由住戶出且在文件公告前,這就要付不然誰會想多付約10萬诶拿來買家具不適更好所以先感謝大大為大家解惑喔
david946971 wrote:我知道好像不是這樣,...(恕刪) 是不是這樣我不清楚大大您可以問看看再跟大家說明啊或是去找公告看清楚說明當初我知道消息也很高興不過實際上還是要給還有一點若當初的簽約單上沒註明,這就應該可以不用付但就我說的簽約單上已經註明外水外電由住戶出且在文件公告前,這就要付不然誰會想多付約10萬诶拿來買家具不適更好所以先感謝大大為大家解惑喔
屋頂那個瓦楞片有點俗==...現在什麼年代了阿...一般接外水外電費都是交屋時自己要繳的阿...我記得還簽了一張20萬本票給建設公司...繳完才還我...含代書費有的沒的繳了快20萬...但都有附收據給我看...所以買房子自己要先算好...加上整棟裝潢(天花板設計不規則形狀.一堆系統櫃.電視牆.隔間雜七雜八)大約100萬...做1樓+頂樓整間封起來那種的採光罩4.50萬(如果買有車庫的預售屋的話這筆就可以省起來)...買房子根本是在燒錢!
預售屋不得另外加收水電管線費用!最後異動時間:2014-05-14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除了房屋售價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另繳交自來水、電力等外水外電費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但全國預售屋買賣仍普遍存在業者於售屋價款外,加收外水外電管線費用的現象。臺中市政府數次函請內政部解釋,內政部終於在本月2日明白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亦即消費者對於業者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可要求業者返還。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這些爭議的消費者有些表示,預售屋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在簽約當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而且收費的金額與預估金額不同,對於住宅較不密集的郊區,每戶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之譜。更有數名臺中市的消費者買了預售屋要交屋了,才驚覺建商因為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意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新水源。還有業者委任的律師回應消保官說,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至於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而是業者另受消費者的委託代辦的服務。臺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之功能,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業者有的以前開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有些則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來規避業者應負擔之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日前內政部終應臺中市政府函請釋示的要求,明文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有了這個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保官會因為消費者的申訴而了解實務上廠商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以為導正。消費者有消費疑義亦可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網頁連結: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ct.asp?xItem=1112764&ctNode=1039&mp=122010
本人於103年3月訂購預售屋,(目前尚未交屋),簽約書已明定水電接管費用由買方支付,可是目前政府規定應由賣方提供房屋為使用狀態才可交屋,也說明水電外接費用應由賣方支付,請問可以向賣方提出要求,由賣方支付嗎?合約內容是否違反法規??合約已簽訂,是否可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