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anwore wrote:
個人覺得有些人的理解有點問題
內政部的確有權制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及不得記載事項
所以內政部當然可以規定預售屋在驗收的時候,賣方應接通水電,使預售屋達到買方能夠馬上使用的程度,這是針對賣方交屋時建築物應達一定完成度所做的要求。
但這樣的規定根本無法推得賣方需自行負擔外水外電費用,因為本於契約自由,買賣雙方一開始本來就可以規定外水外電由買方負擔(預售屋契約幾乎都有這條),而且這樣的規定既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更沒有顯失公平,當然沒有消保法第12條的問題,簽了就是完全有效的契約內容。
所以,別異想天開了,乖乖付吧。
依消保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您覺得當定型化契約中沒有明定該由誰負擔時,建商主張該由買方負擔,這種主張會是"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