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屬於行政命令,對外強制發揮效力,契約條款與其違反者,契約條款無效;最好是可以爭取將外水外電成為應記載與不得記載項目,一律由業者支付,這樣才有強制力。
目前內政部103年函釋補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2月瓦斯內管不得收取,外管雙方約定;5月針對水電內外管均不得收取。但依釋字287號解釋,不應溯及既往,目前針對是否追溯至91年3月另將召開會議磋商,並請法務部釋疑。
這是應記載事項,具強制性效力,建商本不得收取水電內外管費用,但政府函釋太慢,實在有違裁量義務,個人認為法有從新從輕,有利於消費者自應追溯。
為了怕有人誤為,我再從提一次,即使不收外水電管線費了,
建商還是會跟你收一筆預收費用的,資料如下。
通常建商預收15萬大概就是用來支付下面這幾項
買方應負擔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公)證費(含中途變更名義補徵之契稅)、地政士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外水費(受理服務費、新設給水、設錶裝置費、接水費、線補費)、外電費(線路、補助裝錶費)、自來水預繳水費、瓦斯管線費用(包括申請設計費、新設裝置工程費、外管補助費及一氧化碳檢知器裝置費(若有)等)、、有線電視配線施工費用及法令規定或慣例由買方繳納之各項稅規費等。(※本項費用暫定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並預定於對保期款一併繳付,將來按實際支付多退少補。)
這樣頂多把外水、外電的相關部分去掉,其他部分還是會跟你收的。
我怕有人看完這篇以後看到預售屋契約上有預收的款項時就有過激反應。
weakan wrote:
建商還是會跟你收一筆預收費用的,資料如下。
通常建商預收15萬大概就是用來支付下面這幾項
買方應負擔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公)證費(含中途變更名義補徵之契稅)、地政士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外水費(受理服務費、新設給水、設錶裝置費、接水費、線補費)、外電費(線路、補助裝錶費)、自來水預繳水費、瓦斯管線費用(包括申請設計費、新設裝置工程費、外管補助費及一氧化碳檢知器裝置費(若有)等)、、有線電視配線施工費用及法令規定或慣例由買方繳納之各項稅規費等。(※本項費用暫定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並預定於對保期款一併繳付,將來按實際支付多退少補。)
這樣頂多把外水、外電的相關部分去掉,其他部分還是會跟你收的。
我怕有人看完這篇以後看到預售屋契約上有預收的款項時就有過激反應。...(恕刪)
一點都沒錯,現在只是不收外水、外電的費用,但是其他費用還是要收的
看到許多人回文,以為這筆款項全都是外水、外電,那就大錯特錯了
不過,這些費用屆時會實報實銷,多退少補,不必擔心建商多收的
定案了: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8713&type_code=&pages=0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0二二五一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部 長 陳威仁
聯 絡 人 : 蘇貴香
聯絡電話: 04-22502157
發稿單位: 地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