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erdjmax04 wrote:
給fsw437
這是啥鬼理論阿,換作是汽車勒?
你哪天忘記收後照鏡,我路過覺得很礙眼擋到我,我可以拆掉嗎?
你要不要updata一下去年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61223/3127365/
你舉的高雄市例子,花是有主人的(高雄市政府預算買的),土地是有主人的(高雄市政府公有道路安全島土地)
而且老翁是進去所有權人土地,並整棵花苗摘走,不是摘一葉一枝一花。
高雄市政府是可以告老翁且會成立的,但後續被檢察官不起訴是因為「微罪不舉」。
該老翁如果搬走100棵幼苗(價值數百或數千),就會成立了。
昨天是母親節,你媽知道你法律邏輯這麼慘,會很傷心的。
再回答你照後鏡問題。要先看你車是合法停車位或停你私人土地,我又不是法律盲流,我才不會去碰合法停車呢。
如果你是路邊違規停車,又明顯擋到我,我拔走你照後鏡,只要我沒丟掉,我可以宣稱阻卻違法,代你保管,你要告我告不成的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