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雨遮及屋簷,主要是設置在窗戶上方,用來阻擋雨水滲入室內的設施,原本屬於可登記的公共設施之一。不過,近年有部分建商把建物的雨遮愈做愈大,愈做愈多,這當然使得建物虛坪大增,進而讓消費者的相對剝奪感更加強烈。
為導正此一扭曲現象,內政部於是在民國一百年五月修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爾後推出的預售屋,其雨遮及屋簷可登記,但不予計價。接著更在去年底決議,自明(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建物(含預售屋及成屋)的雨遮及屋簷,皆採不予登記也不計價之原則,也就是不再屬於附屬建物。
這樣一來,自明年起,有關建物雨遮及屋簷之登記及計價方式,就將出現一國三制的情況,屆時消費者恐怕會一頭霧水,弄不清楚自己準備買的房子,是適用什麼制度,當然也就無從得知,是否花了更多冤枉錢買『鳥站的地方』。
原因是原本主建物跟附屬建物建造的成本本來就不同(陽台.花台.露臺管線少,水泥用的也少),有些國家附屬建物是不計價的;既然室內坪數有短少就要跟他要短少的錢,就算不全賠也要賠一半(補貼他們蓋附屬建物成本)


中古屋的買賣本來就明確知道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與實際狀況,但是新屋建商若這麼解釋有點強詞奪理.
今天是只差一坪多,如果今天你買的房子室內50坪,交屋時結果有25坪都是露臺,然後建商跟你說露台也是算室內坪數,難道你們全家要睡露臺嗎?建商分明在凹你們,直接告就好了,投訴消保官再調解是根本浪費時間,告了之後他們一定會主動跟你們談賠錢的事.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