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B濕吧 wrote:
想當初要選的時候~~~還說一大堆屁話

候選人講的話,聽聽就好~
我要成為壞男人!
我家對面 草都比人還高了 大約2-2.5米

空地 約300-500多坪

這樣荒廢了好幾年也沒事

我家這邊也沒人被罰過,鄉下地多罰不完!
武當鱷行者 wrote:被檢舉空地草太長~~
今天收的政府寄來公


把地捐出去

武當鱷行者 wrote:
被檢舉空地草太長~~...(恕刪)



我們家旁邊也是~

草太長就會被檢舉~

差不多每半年會請工人來割一次~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樓主請注意,這一定會被罰,只要七天的勸導期過了,就會開始開正式罰單喔。
罰單一張是1200元,如果一直沒改,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基本上這是各縣市公告的,而且還有七天的勸導期,基本上只有程序沒錯都一定要開罰,而且一定會追到繳錢為止,奉勸快點處理,基本上找立委也沒什麼用。

MIDAP wrote:
別大驚小怪哥住在加拿...(恕刪)



說的好
台灣人就是這樣
自己想做什麼都可以
要是危害到自己或看不爽
就什麼都不行
根本就是人治社會
一點也不民主自由
不過要等他們知道什麼才是民主自由
難唷~~~~

marspits wrote:
我是攝影玩家 我想拍...(恕刪)



這位大大您好,小弟之前有唸一點法律,因此有些觀念可以解釋一下

現在很常看到不管是新聞或報章雜誌,只要個人權益受損,就會搬出

憲法第XX條來說明自己的權利,但是都忽略憲法在個人基本權利上

還有一條很重要,就是下列: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本身為一概括性規定,有關人民的權利義務則是交由法律去制定詳細內容

(不然憲法會又臭又長,最後會變得跟英國一樣為柔性憲法),但是仍不能去牴

觸憲法,不過有例外狀況就是上述的第23條。

以開版大的狀況為例,雖然土地為自己的,有使用的權利自由,但是為什麼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會有這一條規定?先說一下法的位階

憲法>法律>自治條例,且自制條例經地方議會通過,也是具有法的效力,其

若要限制人民權利,還是不脫憲法第23條的原則。

法律很多時候是沿革而來的

1.有可能以前雜草荒地太多,使得環境衛生出現問題,傳染病頻繁。

2.中南部環境炎熱,登革熱盛行。

因此,如果為了開板大任意使用,而造成地區危害,我想這不是大家所

樂見的,這樣一相比之下,限制民眾清掃環境跟事後爆發疫情,要投入更多的人

力物力去解決,我想就很清楚明白法律上要如何規定了。

當然,如果覺得自己權益受損,還是可以聲請釋憲,不過既然當初議會審查可以

通過,而且各縣市也有相關規定,我想成功的機會不大。

以上有錯請指正,謝謝。


樓主要不要考慮這次把草除完
讓市府的人檢查完後
直接蓋個圍籬完全遮起來
看不見得東西對方沒證據也不能硬是來舉發你
(硬要翻牆還可以告他擅闖)
接下來就可以在自己的圍籬上貼賣地訊息了(如果要賣的話)

Yue-wen wrote:
這位大大您好,小弟之...(恕刪)


這裡太多門外漢扯法律的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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