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請注意,這一定會被罰,只要七天的勸導期過了,就會開始開正式罰單喔。罰單一張是1200元,如果一直沒改,可以按日連續處罰。基本上這是各縣市公告的,而且還有七天的勸導期,基本上只有程序沒錯都一定要開罰,而且一定會追到繳錢為止,奉勸快點處理,基本上找立委也沒什麼用。
MIDAP wrote:別大驚小怪哥住在加拿...(恕刪) 說的好台灣人就是這樣自己想做什麼都可以要是危害到自己或看不爽就什麼都不行根本就是人治社會一點也不民主自由不過要等他們知道什麼才是民主自由難唷~~~~
marspits wrote:我是攝影玩家 我想拍...(恕刪) 這位大大您好,小弟之前有唸一點法律,因此有些觀念可以解釋一下現在很常看到不管是新聞或報章雜誌,只要個人權益受損,就會搬出憲法第XX條來說明自己的權利,但是都忽略憲法在個人基本權利上還有一條很重要,就是下列: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本身為一概括性規定,有關人民的權利義務則是交由法律去制定詳細內容(不然憲法會又臭又長,最後會變得跟英國一樣為柔性憲法),但是仍不能去牴觸憲法,不過有例外狀況就是上述的第23條。以開版大的狀況為例,雖然土地為自己的,有使用的權利自由,但是為什麼「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會有這一條規定?先說一下法的位階憲法>法律>自治條例,且自制條例經地方議會通過,也是具有法的效力,其若要限制人民權利,還是不脫憲法第23條的原則。法律很多時候是沿革而來的1.有可能以前雜草荒地太多,使得環境衛生出現問題,傳染病頻繁。2.中南部環境炎熱,登革熱盛行。因此,如果為了開板大任意使用,而造成地區危害,我想這不是大家所樂見的,這樣一相比之下,限制民眾清掃環境跟事後爆發疫情,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解決,我想就很清楚明白法律上要如何規定了。當然,如果覺得自己權益受損,還是可以聲請釋憲,不過既然當初議會審查可以通過,而且各縣市也有相關規定,我想成功的機會不大。以上有錯請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