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幾個是沒有法律常識還是平常也是這一種人?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如果已經約好了 本來就算契約成立了什麼時候台灣人的價值道德觀已經要"靠簽訂合約來約束"了?這麼可憐況且如果要說妨礙名譽或是毀謗等等的話如果陳述的是事實並無造假的話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不懂真的別裝懂喔對了 如果明明是事實還亂告對方妨礙名譽的話 到時候如果被判無罪對方是可以提起誣告的
在網路上莫名找到這間貨運跟我們都談好三趟多少錢後(賴上有記錄)到了現場說ps板不是寶麗龍就說要加價(ps板就是保麗龍的一種)看我們正著急著送貨說要送不送我都沒關係,結果我老闆要給他每趟多一百,他堅持要五百,結果吵到警局說要告的是我??我不得已不想讓警察幫忙出兩百只好自己貼錢,好到老闆跟貨運司機,原本警察說就各退一步我多出一百看可不可以,司機說他有坐過牢很懂法律,恐嚇我們他有錄音一定告到底(結果沒錄音檔),我想說雖然我們會贏但是跑法院很累就付一付好了,請大家小心他們的資訊不足便會就地起價的舉動,東西很輕我也幫忙搬說很重??沒吃飯??(ps板就是保麗龍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