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就是所謂的建商的人頭戶,那幾棟裡面有好幾戶的是他的.
建商把房子賣給地痞無賴(反正就是人頭).給他好處,幫他繳半年的房貸.(好像是銀行規定繳半年後,就不能跟建商拿錢回來之類的合約.)
然後房貸就不繳了.銀行只能用法拍去拿回銀行的錢.
期間幾年,那個人頭還可以把房子租人.狠一點的,打很久的契約.
新標到的新屋主,租約也是要承認.人頭還是可以拿錢走人.
雖然他表面上還欠銀行錢.可是他搞的是地下經濟.銀行也不一定討得到.
到最後虧的是銀行,假設貸款400萬.幾拍之後,看能不能拿個200萬回來.最後就只好任列呆帳.
供需才是王道.大家都買得起,一直漲也沒有問題.
買不起,繳不起,蓋太多,就多殺多.
誰在乎當初買多少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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