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我家人在鳥松買了一棟 240萬81年漲到近千萬然後回跌94年隔隔壁被法拍賣了近400萬成交最近附近一棟要賣喊價1XXX萬只要買屋時點對就不會被套fornix16 wrote:高雄呢 民國80年左右也發生過一樣的事大家都認為房價只漲不跌急著搶進最後很多人一輩子都套在那裡
ss73211 wrote:買賣房屋 是 申報財...(恕刪) 買賣財產交易所得因為一買一賣所以可以抵免轉單的個人所得因為我單身所以跟領薪水差不多~~而且我申報的薪資也足夠,還可以退稅~~正解!!!我名下只保持一間房子哪裡會有奢侈稅問題而且我這樣賺只是少少夠花就好大夥不理性沒看清文章內容的在板上看多了我不會在意的
你等會 wrote: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恕刪) 土增稅已經改制了喔!《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放寬至「一生一屋」,也就是名下僅有一棟自用住宅,只要符合條件,不論換屋幾次,都可適用土增稅10%的優惠稅率。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需符合的條件包括:一、出售的自用住宅限都市地區在三公畝(90.75坪)、非都市地區七公畝(211.75坪)以內的土地,超過部分不得適用;二、土地所有權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且無其他房屋;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需連續在該地設籍達六年;四、該自用住宅出售前五年,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五、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時需持有該自用住宅達六年。基本上簡單說只有一間屋子滿六年就可以申請10%的稅率另外關於特貨稅(奢侈稅)房屋部分的排除條款有如下第五條 (非屬特種貨物之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原PO板大應該是使用第二條免除奢侈稅
timmi wrote:土增稅已經改制了喔!...(恕刪) 樓上專業人士感激,不過你沒看見我的關鍵字我是單身,名下只保持一間房...奢侈稅根本不甘我的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因為一買一賣可符合扣抵條件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未達扣稅級距
ducklittle wrote:樓上專業人士感激,不...(恕刪) 帥喔 版大還"言盡於此"咧"現在以網路追IP再追人,是很簡單的喔..."<----這會不會讓人心生恐懼呀是殺人放火還是偷拐搶騙?!!!!!!!!!!!! 投資而已嘛 幹嘛這麼正義回文 = =!!
ducklittle wrote:奢侈稅根本不甘我的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因為一買一賣可符合扣抵條件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未達扣稅級距 百密總有一疏...奢侈稅只要名下保持一間自用住宅,這樣國稅局確實是課不到奢侈稅...但ducklittle大大,你好像忘記去年八月開始,已經實價登錄囉!國稅局可以依你登錄的買賣價去核課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到綜合所得稅,並不一定再依評定現值去核課囉!所以你賺的價差,有可能在五至七年內被國稅局追繳,說不定,國稅局還認定你是故意逃漏稅,還加罰一至二倍哦!另外,你買的預售屋"達麗圓山"案也要注意國稅局有沒有去查你的資金流向,你與朋友三人合資,有沒有一併申報,不然很容易讓國稅局,認為是贈與喔!雖然,建商會用技巧閃避,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希望如你所述,祝你好運!!!
carenachan wrote:我記得預售是要等廣告代銷合約結束後30日內才去登錄目前廣告公司都尚未結案轉讓預約單應該也沒必要登錄吧... 如果您是在回應我,那我也只能說...看得懂就看得懂,看不懂,說再多也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