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飽眼皮鬆 wrote:
謝謝大大您了可是目前...(恕刪)
住宅區為什麼不能有"商業"行為
你房子不想住拿出來租人收房租不行嗎?
出租就是一種商業行為
住宅區能不能聲請營利事業
答案是可以,不過有些限制
至於住宅區能不能使用作為租賃業者之出租標的
我認為亦是可以,坊間這麼多房屋仲介公司
都是在幫助屋主(或二房東)找到承租人(旅客)
而這樣的行為就是日租屋業者轉化的過程
旅客投宿時只要簽立一張租賃契約即可
時間可長可短,一日或數日均無不可
法律本來就無限制出租不動產的最低期間
以上這部分也就是一直強調的是否為脫法行為
不過我查過目前全國的民事或行政相關的判決
均無此種案例就是,如果貴大樓有決心,
或許可對此案提出訴訟,但看起來貴大樓已放棄作為
是什麼樣的轉機?你應該去問問看
否則只有你一頭熱也不是辦法
又林小姐自認是內行人,她應該會很熱心幫貴大樓解決紛擾

廣告多按,01不慢,無料論壇,這裡最讚!!....報告:狗腿可以不用關警閉嗎?
是已提出訴訟...(有影本在牆上)
但是好像沒有結果
所以後來才會有管委會請業主要過濾客人的開會紀錄出現...

Formosa Trail wrote:
法律本來就無限制出租不動產的最低期間
以上這部分也就是一直強調的是否為脫法行為
不過我查過目前全國的民事或行政相關的判決
我想業主是利用這一段
因為租房子就只要租一天
也算租房子

然後業主是有營業登記的
就誠如nengr大大所說
nengr wrote:
他有商業登記
商業名稱:幸福旅人家企業社
統編:10271403
營業項目 一、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如果我再去賭錢.就咒我被天底下最醜的女人日夜輪姦,直到體無完膚、搖搖欲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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