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德旺有權利封路.不給里民.住戶通行我沒意見但是既然有這個計畫為什麼在預售一期時代銷不主動告知.未來這條路會封閉等交屋了.才搞這種小動作德旺跟附近地主有土地糾紛或其他問題我們不想知道但是應該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既然德旺都要封路了為什麼不直接署名地主德旺敬上
ken299629 worte:備份起來保留法律追訴...(恕刪) https://cht.tw/x/y4gba法律小百科‧【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單純的廢話,要保留不如去拍照標題有點無厘頭!想要保留美好的瞬間建議去拍照或錄影可能比較好,如果想【保留法律追訴權】,提醒你它只是一句廢話,就像是小孩在嬉鬧翻臉時會說:「再弄我,就要去告訴老師」是同等意思,這句話是完全不具法律效力的。對於不法侵害想告就直接去告,時間一到又不告就算想保留也留不下來,因為大家並不是都讀法律科系出身,所以說這句話時也不會被取笑,法律科系出身的人也不會說這句話,說出來也只是被人笑掉大牙,不過還真的有位法律系出身的人說過,被網路鄉民八掛。法律用字遣詞非常嚴謹,只要差一個字就能差十萬八千里,我從刑法第62條來說明「一個字」的差別性: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原先法條沒有「【得】這個字,從後四字【減輕其刑】來解釋,只要被告人符合自首要件,審判過程法官「必須、不得不、一定要」引用此法條為被告減刑,沒有選擇的餘地,也就是法律的【必減主義】。修正法條多了一【得】字,變成【得減輕其刑】,就算被告人符合自首要件,審判時法官可依據審理結果的具體情況選擇要不要減刑,讓法官能有更大的審判自由,也避免被告利用法律鑽漏洞而並非真誠悔悟,單純想要獲取減刑,此為法律的【得減主義】。接上解釋「追訴權」是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才有權利執行,人民擁有的是「告訴權」,而追訴權一般則是指向【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公訴機關有權利代表國家在追訴權時效內對犯人提出告訴,無論被害者是否有提告意志、保留還是放棄法律追訴權,也完全不影響公訴機關對於犯罪的偵查、起訴、移送…等(簡單說就是追訴權跟你沒關係)。所以對於不法侵害請勿再說「保留法律追訴權」,說了也沒有任何意義,就狗吠火車-無啥小路用,要告就直接告吧!
安森2744 worte:當然德旺有權利封路....(恕刪) 其實口說誰是地主都無憑看要不要調個謄本, 先釐清土地是誰的然後去區公所開協調會不然在網路上扯了半天, 權益還是躺在那邊睡覺協調不成就上法院, 先前新店的某建案, 因為在水源地的上方所以需要抽水機, 建商以抽水機是他們的土地禁止住戶使用並且一戶月付上萬租金才給用水, 後來被法院判無效, 就以公共安全的理由據理力爭吧到時候真的法院判下來只能公用, 那個自私的地主本來市價的土地馬上跌成徵收價就是最好的懲罰
ken299629 worte:現在建設公司老闆正在...(恕刪) 我是旺時代旁邊的住戶,德旺自己把路封起來,害得附近居民不便,還需要發這種文章嗎?停車場的地主之前還沒做成停車場時,他的地都讓德旺的工人停車,那時候怎麼不講這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