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 李 wrote:只要有伸手滑一下就...(恕刪) 這太嚴厲了我只是將手錶由手腕轉正也不行喔?而且我帶的是三鐵錶?不是智慧手錶噎!(又衍生了智慧手錶的判定問題?)以後問題肯定層出不窮⋯⋯之後乾脆都不抓以免被申訴! 超過五秒內應該就可以舉發⋯⋯以後警察肯定都得帶秘錄器了以免舉證困難⋯⋯⋯⋯
JTR010 wrote:【滑手表】~其實要...(恕刪) 你一定不常戴錶喔...常戴錶的喜歡將錶帶調鬆點比較舒適不會悶熱要看時間時會習慣用另一隻手來喬錶面的!!就像這樣......如果這樣被開單一定很冤....抑或是明明在滑手錶也硬凹喬錶面取締上也是有困難...總之智慧錶的發明無疑是將滑手機這條罰則很狠甩一巴掌......
法客 wrote:唉⋯⋯以後因此車禍傷...(恕刪) 車用HUD將重要資訊打在前檔上才是好用手錶就算了吧這麼小螢幕後來會連看都懶得看(我用過幾款智慧型手錶,一開始會興奮的看手錶訊息,後來連理都不理,直接拿起手機看訊息中心比較快)
原來這串也可以討論這麼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現階段原則上就是「手持」,若依法律保留原則,法無明文即不得開罰。惟Apple watch 為相類功能裝置,雖然缺少「手持」要件,仍得依「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開罰,現階段最常見的例子是開車看電視會罰,但舉證相當困難。而使用導航設備、手錶、音樂撥放設備、免持電話,皆因缺乏「手持」要件,目前屬不罰範圍。有時立法理由相當重要,但也相對簡單,手持裝置對於分心後,遇突發狀況能否回歸駕駛安全之行為,顯有反應不及或不能(手持裝置的那手通常不會馬上反應要放開,並且有礙駕駛行為),故立法明文禁止。註:不久的將來,可以想見 Apple watch 被禁止,畢竟Apple watch能收簡訊,這其實已達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