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屏東的嗎?
因為我們這是屏東耶!
他們的答覆是認真要查還是敷衍了事
我們可以分兩方面進行,一邊去NCC那叫他們查, 一邊去法院告有參與同意簽字的委員,
已經有人在問律師了,等問好了希望大家連署就可以去告,這些為所欲為的委員,
我們東山河的法律顧問,就可派上用場,
讓這些員知道,住戶團結起來的可怕,
叫他們自己花錢請律師辯護,
東山河的律師可不是為他們請的,
還有總幹事也不能漏掉,委員不懂法律,總幹事可是有領執照的,有上過大廈管理法的,
看他對住戶的態度,他以為他還在帶兵,下面的人也有樣學樣,把住戶當二等公民對待,
住戶有事也不處理,只做他們想做的
各位團結力量大,把不對的事揪正過來,
社區這麼大,需要正直的,能不被利誘的人來做委員
2;你是所有權人嗎?
3;還是租屋的過客?
4;你覺得現在東山河內的收訊好嗎?已經有了20支基地台的狀況下。
要不要裝基地台,不是你或我說了算,也不是幾個委員私下就能決定的,
必須經過全體住戶表決,少數服從多數,等會議結果出來才知道,也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問題在委員的權力沒那麼大,大到可以自把自為,不照著法規做,
不要以 “我都是為了社區好” 的借口,就可當免死金牌
這次大家都不說話,難保我們26棟大樓會不會全都裝滿基地台,
全屏東只有東山河能架嗎?去架你家樓上好不好?
安不安全他們說沒問題,但也沒數據能證明它是絕對無害,絕對安全呀!
我們要讓現在委員知道做事要照規定,以後想選委員的心有警惕,
照法規,照制度做事,否則小心吃牢飯
聽說只有前主委有申請電話費減免,
這是從電信公司那聽到的,我們住戶全不知道,
合理嗎?不覺得太過分了嗎? 應該嗎? 像話嗎? 不覺得奇怪嗎?
有天我經過管理室門口,聽到裡面傳出某位委員
說:怕死就搬走呀!不要住這呀! (請用台語講)
這就是他的態度問題,不反省自己做錯什麼,還大言不慚講這樣,
我覺得是應該他沒有臉住下去才對吧!
愧對社區住戶,做那麼久的主委,如果做的好應該會是德高望重,
現在是被人檢舉,不得已下臺還留戀以前的職務,天天在守衛室抱怨,說三道四的,可憐呀!
並不是很好的基地台設立地點
但為何有這麼多支基地台發射器設在這個號稱
屏東市最大的社區呢
原因無他,是大多數大樓都不讓基地台進駐社區
為何設置地點佳的君臨天下與崇大新城都沒有基地台
我們東山河卻設置這麼多20支如不阻止還會變本加厲
40支基地台進駐東山河指日可待
另外電信業者對基地台矛盾說法是這樣胡扯的
如:.
基地台下方最安全因為電磁波是傘狀投射所以沒電磁波
~~這是為了讓附近人同意裝設的標準說辭嗎?
換句話是不是下面就沒訊號,因沒被包含在投射區域內
因此推論這些基地台與我們訊號好壞無關
目前各位附近100公尺內已增加至20支基地台,
妳們覺得目前手機訊號好嗎?
告訴各位~東山河正中庭高樓層,與基地台比鄰50公尺內有20支基地台就在身旁
結果訊號斷斷續續,
有比這更好的地點嗎?為何會這樣?
發射基地台太多是決對不好的
我想東山河人口密度屏東市最高的
有必要裝這麼多對社區無助益的基地台嗎?
而且整個西北邊都緊鄰高屏溪人湮稀少
又一半都浪費掉了,
找不到合適地點也不要亂塞危害人
07-2391121及07-2391125(科長電話)
並且去詢問我申訴的案件,說已登入在他們的公文系統,
最晚回覆時限是12/28,並請我等待承辦人給我回電,
不過我還是會再打電話看能不能找到專案承辦人,
並且告知前主委未依規定擅自與電信公司簽約,
同時再"請教"他們說國際大鎮裝設那麼多基地台是否損及週邊住戶權益?
即使一座基地台的電磁波在合乎規範範圍,但在十幾根天線的強力放送下,應該超標了吧。
如果NCC發照有瑕疵,他們要電信公司拆,一定可以拆成,
不用再如國際大鎮負責人說要行文電信公司等複雜的公文往返,聽他在唬弄,
甚至本人今天也跟中華電信相關負責人洽談過,
本社區管委會可以直接跟他們終止合約,他們會過來拆除,並承諾沒有相關費用要我們支出,
如果有在線上的委員可以私下mail給我,我給你中華電信的負責人電話。
目前社區的基地台有中華電信和台灣大哥大,這是我去管理室看存摺得知的。
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
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及第44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罰則第51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
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
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今天去找總幹事問說他們有沒有業務過失(針對發電機纜線被偷事件),他很明確跟我說要去每月的委員會議發言,我們社區也有聘律師,11/23也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屆時委員們該出現吧?就請大家來裁決保全們有沒有依當初跟我們簽的合約裡面的業務職掌來行使,真的有執行業務有過失,在法律上他們是站不住腳的,是該賠償社區損失和接受制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