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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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消保法的條文, 您需要確定2件事情
1. 雙方的買賣行為是不是郵購買賣?
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 網路購物大部分都是事先未能親眼檢視商品的郵購買賣, 法律的定義如下, 請參考
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2.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 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 事實是.....
* 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 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摘錄消保會函文如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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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 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就算還沒收到商品也可以退貨, 如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消保法施行細則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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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
1. 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ANS: 只要企業經營者與買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或訪問買賣〕, 買方就有時限內的退貨權, 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 代標等等, 都不影響買方的退貨權
2. 買賣前就有買賣須知或關於我等店約說明了, 不接受退貨, 或退貨要負擔xx費等等
ANS: 這種店約或約定無效, 即使買賣前買方有同意過, 請看消保法第19條的第2款, 妨礙或消滅或變更買方19條第1款退貨權的約定是無效的, 另外民法71條也規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如下
消保法第19條第2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3. 商品已經拆封或使用過了, 不接受退貨喔
ANS: 拆封或使用過的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還是可以退貨的, 請參考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消保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消保督字第0930002323號
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經濟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一九九六號函略以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凡商場上所將「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告示,均應予以制止,.請即宣導并改正之.
4. 賣家不給地址, 無法在7天內執行消保法第19條的退貨權怎麼辦?
ANS: 先依據消保法第18條向消保官申訴, 告知消保官賣家違反第18條以致買家無法依據消保法19條退貨解約, 最好上消保會網站線上申訴會比較有時間的證據
消保法 第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5. 7天怎麼算? 當天算不算? 商品寄出日起算? 購買日起算?
ANS: 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當天不算, 次日才算第一天, 寄出日或購買日都不在計算範圍, 摘錄部分消保會解釋函文如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消保督字第0930000658號
關於網路買賣或郵購買賣七天起算期之規定,本會於八十六年就針對國際渡假村議題作過函釋,當時就已經明確規範是從接受服務日起的次日開始起算,而非購買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