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高三生平常的一天
補習完回到家
一進房間
桌上擺著一台Mac Pro.....
媽媽說是某某阿姨打掃的地方拿到的
可是並不確定他的好壞
因此拿來給我處理....
可是我沒有magsafe的電源線
我該怎麼辦呢...?
這台是2011年出廠的
型號是A1278
最速EVO wrote:
就在高三生平常的一天...(恕刪)
該怎麼辦?
很簡單:
撿到遺失物必須要依民法803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受領權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且要交存。交存後,由受領者公告。民法804六個月內來領,還人家電腦,但可要求價值的3/10作報償(民805)。就像是前一陣子有個女大生撿了窮人家的10萬,跟窮人家要3萬(真敢要)
若超過6個月,恭喜你和你媽。這台是你的了(民807)
若都不交給警察等機關,就把這台電腦拿來用:
當無權占有人,占有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長達一定時間以上,長 期在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上行使權利,同時,真正權利人則有長期不行 使的情事,此時法律索性承認這個長期行使權利的事實,而由長期行使 權利的占有人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原來的權利人即因而喪失該物 權,此即「時效取得」制度。所以,當A物所有權人甲長期對A物(動 產)不加聞問,乙即擅自取來使用,當乙占有A物達十年之久,乙即可 取得A物所有權,甲即因而喪失A物所有權。
依新修正民法第七六八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又依新增 訂民法第七六八條之一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 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 權。」
那這期間內,失主出現了找你要電腦!!!
你如果幫他慣了有的沒的軟體,可以用不當得利(民179)請失主付錢。
又如果幫他拿去汽車美容打蠟把這台電腦弄得漂漂亮亮的,可以用民176,177的無因管理,請失主付這筆管理費。
如果是某個阿姨摸來的送你媽,你媽再給你。你不知請這個是阿姨摸來的。那你就五年以和平公然繼續地用,在大庭廣眾之下,心平氣和地用,一直的用。五年後就是你的。
但是這個阿姨如果是竊盜:
依刑法3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個阿姨會被判刑。
你的東西因為是送的,不是買來的。會依不當得利(民179)還給失主
這樣的話~~兜唧
如果看了電腦裡面的圖,影片~~又有精彩的話~~~小心喔~~妨礙秘密罪,侵犯隱私罪~~又把他散播出去~~散播販賣猥褻物品罪
最速EVO wrote:
就在高三生平常的一天...(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