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Jobs所說,Android是抄襲來的。(Android's a 'stolen product')

我只贊成Jobs所說「我討厭"笨蛋",但我做的產品連"笨蛋"都會用。」
綿羊偶爾會帶路噢 wrote:
麻煩指正一下,不然我...(恕刪)


你的文法沒有錯 只是用詞很怪 也不恰
沒有人會這樣寫 也不會有人這樣口語說
products of apple? 沒聽過 也沒看過有人這樣寫
apple's products倒是有看過 有聽過

past article ---you mean "previous article". ?

sarcastic remarks---這是啥...? sarcasm ?

goods "of" Armani??-- goods "from" Armani

or "some" brands like that??? ---or "similar" brands like that

樓下的提醒我這句"from the style which you wrote"---這是甚麼?? do you mean from your “writing style”?

你的英文....比下有餘 比上 還不必比
07 audi a4

kappakun wrote:
你的英文水準真的不高...(恕刪)


同意+1,

1. 寫英文真的沒比較厲害... 真的令人看不下去的英文,還以為是翻譯軟體翻的...

2. 開板主寫 "寧願".. "但是", 看不出無所謂理性不理性吧..

3. "which can been seen" 用 refer to 比較恰當吧...
"from the style in which you wrote" 這句說不出哪裡怪, 很台式英文
"any goods of Armani" 請用 items of Armani 好嗎...


Asiamiles wrote:
同意+1, 1. 寫...(恕刪)


看來有人被打臉囉. 英文秀錯地方了. 還秀的不太好


唉,我只剩嘴巴了。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
嗯....


然後呢 ?


mobisucks wrote:
Android's ...(恕刪)
呵呵,這個讓我想到小時候朗朗上口的消滅萬惡XX,解救大陸同胞的事情。

之前Apple在電腦作業系統上被微軟打的抬不起頭,只剩下口號:我是圖形介面的正統。然後還要說其他人偷了他的東西。成王敗寇,自古都是這樣。有本事該想想怎麼把對方幹掉,光喊口號就可以把對方嚇死嗎?光喊對方是小偷就可以收復失地嗎?

市佔率是很重要的,曲高和寡最後就是沒人聽懂他。以Apple這麼有格調的公司應該是想怎麼在產品打敗對方,每天說對方偷了自己的東西就可以幹掉對方嗎?

之前不是告了HTC嗎?不知道現在什麼情況?有人知道的嗎?我倒是聽說被Motorola 告,如果成立要損失不少錢。那Moto也可以說Apple偷了他的東西啦?
知道就好,為什麼要沒事拿這種東西到別人家鬧事?
你讓果粉很難作人噎。
老實說

IPHONE4 剛上市的時候

我就一直慫恿老婆買(雖然用過APPLE的失敗品 還是很願意嘗試一下)

買回來之後 我發現要透過電腦設定ITUNES 同步一些資料

之後我就連續買了兩支ANDROID用到現在

(我的I POD是第一代的 又重又厚 除了白色美觀 可以玩撲克牌 還有 乒乓球 我覺得一點都不實用

聽音樂還要ITUNES同步 ...那台IPOD 用不到十次 丟在樓梯間的箱子裡當磚塊到現在)



至於我老婆還是用IPHONE(改機了)用得很爽




沒有完美的產品 只有適合你的產品




那不是白,那是過曝XD
我贊同Android有滿多地方是剽竊蘋果的,

但我喜歡用Android。


不可否認它抄得不錯,

而且它這樣跟蘋果對幹雙方更有進步跟創新的動力

得利的是消費者...

valent.feng wrote:
呵呵,這個讓我想到小...(恕刪)



其他就不说了。
您有沒有注意到apple告htc這事情
雖然apple告 這是事實
但在台灣的新聞媒體炒正熱的時候 大多是引用自誰的說法?
又或者 台灣新聞媒體在報導這事情的時候 大多是妖魔化誰?
若是這樣還不夠明確 去看看炒正熱的時候 蘋果動新聞 怎樣報導這事情。
然後 在去想想 大多時候 國際上指稱 android 大本營是哪裡。

然後 你對於這新聞事件大約就會有比較清晰的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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