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告訴我這是什麼謬論!?!?
某某購物網

價錢不變一樣是官網本身價格, 但是故意原價打高再標特價優惠
送Ethernet轉接器加螢幕保貼
然後是這段話
某某購物網買MBPR

一經開機就無法退貨!?

還有這個, 保證12小時內送達....
某某購物網買MBPR

拆膠模都不行!?
而且12小時內僅限大台北地區, 我住花蓮台東也享受不到...


所以網購所謂鑑賞期, 是指東西送到家中簽收了, 什麼都不做, 就原封不動送回去的意思?
都不能動, 那我幹嘛買?
文章關鍵字
蘋果的東西在台灣賣幾乎都是這樣...覺得不OK可以跟官網買...只是不會有優惠...
這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今天開過一台電腦
結果我退貨了
再賣給你你要嗎?

想必答案是不要對吧
同樣的啊
你買了如果到時要退
那請問一下
這檯誰要吸收

所以啦!如果真的怕的話
那就是官網買
或是店家當面購買摟!

ryouichi wrote:
請告訴我這是什麼謬論...(恕刪)


你的想法基本上就是台灣人的思維...凡是自己為優先,

沒錯消費者最大,但是這種東西屬於電子產品,

你買回去都給它拆封再來說我不要他這樣生意人都不用做了,

如果你是生意人我買你的東西我沒多久跟你退貨,

跟你講這還在鑑賞期,你心裡是滋味嗎?

好好用腦袋想想吧,別整天想著鑑賞....

要鑑賞直接去實體店摸摸再決定吧
youandyw wrote:
你的想法基本上就是台...(恕刪)

我針對該網站在文字敍述上的問題, 提出來尋求大家的討論, 因為我自己在文字上也有不對, 所以您要這麼酸我也沒辦法打你槍
我又不是買來一定要退, 您真的多慮了, 還提醒我多到門市去看看

在此提出幾個有關鑑賞期的網路主題, 來做參考, 內文多為引述消保法第19條條文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基會
"何謂七天鑑賞期?
1.依消保法第19條特種買賣(網購與訪問)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價金.
2.亦即網購,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
3.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有品質瑕疵或業者的責任!

台灣法律網
"上網買東西很方便,有7天鑑賞期,不過如果不滿意想退貨,得把商品復原,有民眾覺得這樣的做法很不合理,因為不拆封,怎麼知道東西是不是有缺陷;消保官說,只要在不破壞商品外觀下,是可以退貨的,也就是說拆封的技巧,將決定是否能順利退貨,因為一旦破壞了產品的完整,讓業者無法重新包裝再出售,業者是可以拒絕退換貨的。

消保法第19條載明, "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商品不拆, 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 當然以我開版的第一張圖來說明, 它提到除非機器本身有問題, 否則一經開機無法退貨, 這個合理, 因為開始使用了, 有問題就得跑維修, 後面第二張圖我特別反白的地方, 說到"賿膜拆開/序號登錄"就不能退貨, 該行那個 / 令人思考, 到底是"拆賿膜+序號登錄", 還是拆賿膜"或"序號登錄? 您說的基本上的台灣人會立即理解這行字的用意嗎?

我提出來當然是覺得有可能會有誤導的問題出現才會提出來, 我也不是傻子啊...., 是吧?

如果我這樣的理解還是錯誤的, 那就請繼續打我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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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uichi wrote:
我針對該網站在文字敍...(恕刪)


不是要打你臉,不過請不要無限上綱消保法第 19 條。

消保法第 19 條只保證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不表示你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無條件退費
實際上解除契約之後「如何退貨&如何退錢」,那是民法第259條,不是消保法!

關於消費者「拆除包裝」,行政院消保會解釋函如下:
1.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不影響消保法第 19 條的契約解除權。
2. 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償還貨品減損之價值。

簡單的說,以法律層面來說,
1. 購物網站『必須』接受退貨要求,
2. 但是後續處理是否『全額退費』,則依賣方定型化契約的退貨規定處理。
3. 若賣方未規範退貨處理辦法,或是規範較不利於消費者,則需法院依民法259條以個案認定。

而關於第 2 點,Apple 官方商店有明確規範:
銷售退款政策:http://store.apple.com/tw/browse/open/salespolicies
退貨退款流程:http://store.apple.com/tw/help/returns_refund

今天就事論事,那家「某」購物網站的規範相較民法第259條,顯然較不利於消費者。
因此如果鬧上法庭,賣方站不住腳。
如果你向他買了東西,拆封檢查發現你不爽買,你可以依法向他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如果他不給退,你可以去找消保官。這種事情也不會真的開庭,頂多就是調解或是簡易法庭。
此時賣方可能會要求「重新上架費」之類的東西和你討價還價。

大致上就是這樣。

ulyssesric wrote:
不是要打你臉,不過請...(恕刪)

我並沒有無限上綱, 我貼文也不是在抱怨, 只是提出這兩張圖所標示的問題所在

不過您最後一段點出了最終答案, 消費者在退貨後確實是會因為廠商回收重新包裝等相關費用而產生後續扣款支付問題, 我認為這是合理的, 我在上面的第二個台灣法律網的連結中也引述到這個情形

但若是消費者連這個都認為這是廠商應該有的服務, 那這消費者真的就變成前面那些無限上綱、有所謂的"基本上的台灣人"了

anyway, 感謝您提供最貼切的答案, 感謝您
祝福上面幾位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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