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忘賴+0 wrote:
一堆人不看清楚文章
是被告的人在臨時庭筆錄時寫錯地址而已
這有什麼好拿出來混淆視聽的?
是之前被人告,檢察官開檢察庭時自己不出庭才被通緝的
那時的地址沒有錯誤
原文網址: 全漢.誹謗罪.通緝犯 #Mobile01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01&t=5983115&p=3(恕刪)
我也覺得是這樣
畢竟警察都可以去到正確的地址拘提到案
代表並沒有弄錯地址
是樓主自己不放在心上沒有出庭吧
才會被拘提到案
但是只是一個誹謗罪
又不是殺人放火
需要上道腳鐐 ?
我也覺得這已經不符合比例原則吧
不過樓主你最後還是嘴硬這樣說真的好嗎?
已經被吉了
真的要這樣留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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