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ystem wrote:ip與網卡號以及訊...(恕刪) 應該只是變嫌疑人,非定罪吧...像警方也只是請樓主配合調查,並不是直接把樓主抓去關阿。所有國家都一樣的。另外樓上有人說LOL裡罵人抓不到對方的...GOOGLE一下,還是有人被抓到的。
JOHNEY5884 wrote:沒有什麼不能講的,...(恕刪) 通保法:第 11-1 條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明白~~相當清楚。在本案中,固然警方取得且推論「ip所有人(通信使用者資料)」為使用人,且在foxy的畫面取得「違法事實(通信紀錄)」,完全沒有疑慮。但若「通信使用者資料」底下為多人共用之設備,例如:公用網路,共用一個ISP。此時IP登記者(通信使用者資料)並不等於嫌疑人,此時要調取「通信紀錄」(包含手機 IMEI 筆電網卡卡號 登入的資料...等)是否如修法後的狀況,會有疑難?1. 「通信使用者資料」底下有複數不特定嫌疑人。2. 「通信紀錄」因觸犯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無法調取。如此不能經由「通信紀錄」去反推「使用者」?例如:某甲化名「莊孝為」在某社群網站使用「公用網路」登入,辱罵乙「xxx討客兄」,此時固然可偵查得知網路使用者資料,但因公用網路無法鎖定特定嫌疑人,要調取「通信紀錄」時,又因毀謗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時是否無解?另外問一個無關上面的問題,請問小鴿子大人:「3摳3」的警官很大嗎?有人跟我說全臺灣現任不會超過150個??是真的嗎?
再po一次,請看清楚重點,重點是「」內的文字--->這就是我的建議二的原因,不要網管風評差的 ISP ,理由是一句名言:誰去負責「監督」監督者?ISP 的「網管資料」會決定當事人去地院的次數,尤其「毫無網管能力」的 I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