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費阿 wrote:
證據不足是肯定的,只...(恕刪)


嗯!我講話會小心的,不然等等內容被誤解!

但我的意思是說,一直講不知道,不就像在脫罪一樣嗎?我是怕這言語會引起他反感而已

我個人認為您很難構足"散佈罪名"

破費阿 wrote:
如果你硬要說自己都很清楚,那就等於會有積極散播的意圖,自己找麻煩。你現在在這裡M01曝露這些只會對自己更不利,煩請樓主與法律人士商量比較好。請慎言。


都跟警察杯杯做過筆錄了~
不可能對於p2p的原理完全不懂,重點也就是"下載的同時有上傳的動作",
這種簡單的道理,一般人聽一遍就能夠理解!

所以說,跟檢座應對的時候,假如對方問到,大可直接說:聽過警察解釋,所以能夠理解p2p原理~
不管是偵查庭或法庭,不斷說不知道,很容易讓別人解讀為"心虛"或是"不認帳"!!
樓主的狀況,坦言沒有散布的故意即可(事實上樓主下載的檔名也沒有猥褻的字眼),
據實敘述,反而容易解釋清楚....

當然,運氣也很重要,假如遇到比較不通情理的檢察官,或許會需要上法庭,
不過...不管怎樣,說辭固定,法官就容易採信被告的說法,
否則,隨便來個心證說:被告供詞反覆,顯不足採信,故以客觀事實認定其有違法散布之故意
這樣不就真的傻眼了!?

請三思~

Vic Liu wrote:
都跟警察杯杯做過筆錄...(恕刪)


謝謝您提醒! 因被指出有涉嫌違法的狀況,所以這幾天都不斷的在努力搜索EMULE相關的事情!
我想我不該在去了解這軟體了.. 因為以後我也不敢再使用他了!
我以為可以多了解EMULE相關的問題,讓我可以自己把相關的事證交給檢察官!
我想我還是等開庭時看要不要請律師好了!對其它問題不在探討了!
很抱歉 現實答案就是如此 台灣警力現在是嚴重不足您知道嗎? 您有沒有過基層員警的朋友?

當然 散布的東西是個問題 可是真正該抓的是真正散布的人! 而不該是這種根本非蓄意散布的!

您的想法的確很很理想化 可是現實就是 台灣目前現況就是沒那麼巨大的警力和司法資源
而且這案例問題跟妳提的 小偷 酒駕撞死人 根本不能算是同一種類型的案例
妳提的都是可說是 故意犯 而樓主是嗎? 很明顯並不是!

而且現實的事實就是 警方會抓這種的 擺明就是為了績效而已
警方會不知道這其實很難算是故意散布?會不知道樓主這人不算是始作俑者?
警方會不知道網路上販賣盜版或色情二手商品的到底是大商家還是個人
卻常常看到是個人被抓然後栽成當商家起訴?
講白了就是看小老百姓不懂法律 做筆錄輕鬆好欺負搞績效這樣而已

而且很多時候妳看新聞不要隨便看他報金額
就以為是多大案
那些金額往往都是很膨風出來的計算方式計算出來的


新聞多看點吧
假筆錄事件總是過久久一陣子就會冒出來
傳統雜貨店的老婆婆店裡擺個彈珠台就被依賭博移送
這些會是沒有原因的?

這些本來就是因為績效制度設計大有問題 所以造成的惡習
講白了就是的確是在浪費警力
可是我們現在可確是警力嚴重不足您知道嗎?
社會資源是有限的 如果全部拿去搞無限的事 只會讓社會更亂而已
因為真正的大亂源一直在那邊 妳底下抓幾萬幾億個 是很有"績效" 但能對社會起多少正面作用?

有時候 有理想是很好 但是再有理想也要看現實資源的分配

看看歷史吧 王安石變法為何失敗? 其實道理很接近 過於理想


我了解正因為您是有理想的好人 所以才會有這種想法 可是現實面不能忘記也要看一下



伶娘玩祖瑪 wrote:

windstar wrote:
抓這種東西根本就是在...(恕刪)

我想請問如果被散佈的是你的親友,你還會說浪費司法資源嗎?

還是你認為警察都應該去破大案,小案都不要抓了? 紅燈讓他闖,撞死他家的不要管? 酒駕讓他開,撞死別人不要管? 你東西不見管你的? 反正小偷又沒偷多少? 當然要抓大盜???

此私人訊息隨討論區回覆文章一同發出, 檢視原討論串: 謝謝各位網友們!小弟打從心底感謝你們!.
哀哀 離考試只剩幾天還在網路上打屁

回樓上有位回言

從猥褻這點思考是很好的點,但是猥褻這種事是因人來異,所以要看檢察官和法官的看法了

還有
建議如果要使用法律語言就請律師
否則就裝對法律不懂

不要一下又用法律語言 這樣會讓檢察官對你以為是法律系或有請律師
可能比較會對你用法律性邏輯辦案(到底算有力還是不力沒測試品不知道
這就要看檢察官對這件案子的耐心
因為這案子就在模糊地帶,所以如果要真的放心建議請律師

而律師費用建議,因為這是在偵查階段,可以跟律師談比較低的價碼(2萬)
如果在法院時,再追加到一審費用,總共應該是4萬至5萬5左右
這種案件理論上在偵查階段就over

其實小弟認為不太需要請律師拉

如果要針對猥褻這點,你可以裝無辜對檢察官說根本不知道看打假影片然後露點這種事也會犯罪
呵呵

需要幫你介紹律師嗎?(誤
是哪個分局的警察

幹這種事情啊?

我覺得已經到了神人共憤的程度了
你下載完成了嗎? 等一會兒,我有一個想法,重點也就是"下載的同時有上傳的動作",但是,

如果您沒有按時完成100% 您隻擁有50%數據 你不違法

如果你的p2p檔案完成99% 不是完成100% 你不違法

如果此文件是100mb,但您隻有50mb 你不違法

違法必須匹配你有100%完成資料數據上傳的動作 您可以要求警察提供其他50mb的證據

他可以說你有上傳動作 但是你可以說你沒有完成,就像你用刀傷了人但不殺人他不可以說你殺人

人仍未完全死亡,你可以說自我防禦.

freece wrote:
哀哀 離考試只剩幾天...(恕刪)

的確,我也該被打屁股~~~

只是希望事主沒那麼緊張,因為他好像有點不知所措~~

其實我也認為先不用請律師,現在請,又沒有要陪同偵訊,找來幹嘛~~最多也只是先問一下資料,律師常說,等到被傳去問話再說~~~
如果想問一下法律問題,很多公家單位都可問,打個電話去問一下就可以了~~~
至於不懂P2P的律師,會不會是個老律師啊~~~

我還是一貫見解,打架露點的影片如算猥褻物品,我看以後大家下那個看好了,不用找A片了(好像暴露了)~~~法院那裡一堆猥褻物品,我想他們應該看很多了,看到這影片,只會笑吧~~~~
只要未成年露點算猥褻,那我下次不敢帶親戚的小朋友在路邊小便了~~~

還有真的等傳票再說,說不定檢察官不予偵辦,想一下,你認為警方的法律知識會比專業的人多嗎??

不說了~~~看書去~~~~
WHYASKWHY wrote:
你下載完成了嗎? 等...(恕刪)



重點實務只看 下載同時上傳,這就是P2P的特色~至於要不要完成下載或上傳,他們是不看的~~~~

但也有不同看法~~~
看看吧~~


發文字號:法檢字第 10008015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座談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100.01.26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8 條(96.07.04)
問題要旨:
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性交影片以提
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
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案 由:某甲以電腦使用「FOXY」點對點(或稱 P2P)傳輸軟體,連結網際網路,
下載檔名「XX 偷拍」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供己觀賞。嗣經警執行網
路巡邏,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
「Sniffer」, 查知所下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
所使用,某甲亦自承其有使用上開軟體下載上開檔案。則某甲是否涉犯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罪嫌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說 明:(一)甲說:不構成
理由:1.FOXY 本身係利用多點對多點技術為基礎之網路分享檔案
軟體,該類檔案分享軟體均會強制使用者在特定之資料夾
內上傳其所擁有之檔案,基本上使用者無從拒絕,縱使用
者於下載檔案後立刻將下載所得之檔案移往電腦內其他資
料夾意圖避免該下載完成之檔案遭到上傳分享,亦不影響
FOXY 之上傳功能。蓋當使用者下載檔案之某部分時,縱
然該部分尚不足以成為一個完整可使用的檔案,但該部分
仍會以暫存之方式在暫存資料夾內進行上傳分享。
2.就行為人之主觀部分,FOXY 軟體在執行時僅顯示下載之
資料來源,並未顯示上傳資訊,在一般使用者之主觀認知
上,是否確有「下載檔案之時必定同時上傳分享該檔案」
之認識,實非無疑。況私人甚且政府機關亦有因安裝
FOXY 軟體,誤植分享功能,不慎導致私(機)密資料外
流之情所在有多。另 FOXY 軟體採取點對點之傳輸技術,
所以傳輸之檔案,會區分多個區塊,因此使用 FOXY 下載
檔案時,在下載之過程中,檔案之內容無法得知,惟有下
載完備後,所有區塊檔案集結成一個完整之檔案時,始能
開啟知悉該檔案內容已如前述,從而某甲雖曾下載系爭檔
案,但在未下載完成開啟檔案內容前,因不知檔案內容,
而一度將該檔案暫存於共用資料夾,實難認定被告知悉系
爭檔案確係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影片。
3.就客觀行為部分,被告前開行為之本質係下載,並非上傳
。而該程式之設定雖強制下載檔案者必須分享,其下載後
之相關動作,並非使用者所為,而係程式本身之設計,使
用者既無從改變,則並無有將程式設計所導致強制上傳之
結果令使用者負擔之理,難認某甲有何積極主動之散布行
為。又上開訊息係置於被告電腦資料夾內,他人無法僅透
過檔名搜尋即確知該訊息內容,是其他第三人既無從確知
該訊息內容,則尚難認被告將上開訊息置於電腦資料夾內
之行為已達散布之要件。
4.以技術層面觀之,被告使用 FOXY 軟體所上傳分享之檔案
,原則上均係檔案之一部分,而非全部,在此情形下,該
部分通常僅係無法獨立成為可供電腦辨識解譯之電磁紀錄
而已,客戶端之使用者尚須經由軟體之功能將其他來源所
得之其他部分結合而成為一完整之檔案。以本件類型而言
,下載檔案者無從得知其檔案之何部分上傳,又與他人之
何部分結合,況其他參與相同檔案之下載及上傳者,如上
說明,未必均對該軟體之作業原理有所認識,於此情形下
未必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
5.警察執行網路巡邏,雖可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Sniffer」, 查知所下
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所使用。
但無法證明警察下載上開檔案時,某甲已下載完成並開啟
且知悉該檔案內容。
(二)乙說:構成。
理由:某甲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不確定故意,以 FOXY 軟體下載上
開猥褻影像,同時自下載之時起,供不特定之人利用電腦網
路,以 FOXY 提供之搜尋傳輸平台,搜尋到某甲共用資料夾
內之前開猥褻影像檔案,再以 P2P 模式下載而散布。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 10 月份主任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其實本案跟之前有網友所PO台中地院簡易判決好像不一樣情形,之前判決應該是使用者一直掛在那,開放給大家分享,而台南地檢研究意見,是對單純下載看一下而言~~~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說不定會考~~~

另外,真摯希望版大沒事~~希望沒事後,可以寄信給法務部,請法務部將相關見解傳達給內政部,讓那些警察大人瞭解一下現況~~~別再無事吹皺一池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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