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飯 wrote:
問題要旨: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性交影片以提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一)甲說:不構成。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結論是
A片盡量抓,不用怕
警察找你是他家的事,檢察官都不會起訴你了...(恕刪)
法官是獨立審判的,他只拘束於司法院的判例和大法官的解釋.
即使有十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都說沒罪,但是沒有被司法院列為判例,對各級法院都不生拘束力.
你說最高法院的判決有十個都沒罪,為什麼要判我有罪?
在台灣就是這樣的. 法律沒有安定性~~~~
你碰到什麼樣的法官就決定你的輸贏,跟你有沒有道理是兩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