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接到警察電話說我散播色情(正確解答,請勿再以訛傳訛)

蘋果飯 wrote:
問題要旨: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性交影片以提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一)甲說:不構成。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結論是
A片盡量抓,不用怕
警察找你是他家的事,檢察官都不會起訴你了...(恕刪)


法官是獨立審判的,他只拘束於司法院的判例和大法官的解釋.

即使有十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都說沒罪,但是沒有被司法院列為判例,對各級法院都不生拘束力.

你說最高法院的判決有十個都沒罪,為什麼要判我有罪?

在台灣就是這樣的. 法律沒有安定性~~~~

你碰到什麼樣的法官就決定你的輸贏,跟你有沒有道理是兩回事~~~
我覺得對某些網友的回文有點煩了...

我只能說我不是司法警察,但是常經手這些案件,

我講的都是實務上遇到的狀況

聽得下去就聽,聽不下去我也沒辦法,

原諒我,筆戰算我輸了,好嗎?

可以試試看某些網友建議的死不到庭,死不認罪

希望有第一手的消息看看法官理不理你,不然我說破嘴也沒用

而且我現在是用ipad回文真的很麻煩





對了,妨礙風化的小案不能調ip?電信公司也不會理?!
調Ip附上案由直接可以發文給電信公司,
連經過檢察官同意都不用

錯誤的謠言,
就是從這些不知道答案卻從電影、自己的腦袋直接蹦出答案的人口中流傳
但也永遠有人會奉為圭臬。

有能力,事前有準備,事後設備沒突槌,我相信這樣的人一百個找不出一個。其他99個就算他們活該倒楣要揹黑鍋了?

另外,真要做壞事的人也有防範方法,麻煩不會上身。
1. 光華牌電腦不是不能用,只是麻煩一點,帶個UPS去用就是一個辦法。
2. 由MAC及註冊資料的確有可能追到盜用者,但是廠商的記錄真有這麼詳細?每個使用者電腦的MAC都有記錄?
3. 就算廠商記錄真的很詳細,電腦可以不註冊啊。或是買個USB網卡用完就丟,追去焚化爐吧!

fsw437 wrote:
小朋友,我的策略是1...(恕刪)

不放心 wrote:
由我自己的經驗
更是從來沒看過證據
甚至有的連公文都沒有就要你過去
亂槍打鳥
看看會不會中
中了就平白多了一份業績

不放心 wrote:
警察當然不會用空氣讓你承認
但是我遇過很多次都是用嚇的

你上前段關於警察業績的部分完全正確
他們確實是函送出去就算績效了

我針對其他部分回答你
像你這一段從來沒有看過證據的論述和下一段當然不會沒有證據,但都用嚇的
基本上我是覺得有點衝突,也不知道你的案件是幾年前的事

不過以現在的程序來說,除了筆錄要簽名、權力告知書要簽名、監視器影像照片要簽名、向ISP或電信商調閱的個人資料要簽名、指證照片要簽名、證物袋的封緘要簽名等等...
簽了這麼多名就是要在偵查庭及法庭上證明"這些都讓你看過了"

你沒簽名,沒看過,可以大大方方的在法庭上質疑筆錄和證物的證據力不足

不放心 wrote:
有錯就要承認沒有錯
但是現今社會充斥了多少栽贓 迫害
有時候不上一下法院證明自己的清白
隨便承認 也只是淪為黑鍋背負者

關於你在交通法庭這一部分,只能說你真是遇到爛貨了 (嘆)
但基本上交通庭只會傳開單員警前去說明,你一次可以遇到4~5個我也挺難想像的

但交通法庭和刑事法庭不同,交通庭屬行政法庭
刑事法庭沒辦法讓警察惡搞,警察自己會有吃上刑事責任的問題

亂槍打鳥要你認一認找績效這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發生的
績效若真的那麼好找,不用證據只要隨便送都有
那警察找些一二種戶或遊民給他們一點好處叫他們認一些微罪不就好了
又快,又方便省事,出事機率也低
何必花力氣弄跡證找些在法院上隨時可能翻供的無辜民眾?



下面這段回給其他人:
某些人提到警察叫人寫「自白書」
別鬧了,這又不是國中生在寫悔過書,哪來這種鬼東西?
筆錄裡面問一句「OOXX是否你所為?」就可以解決的事情
多簽一張自白書是要幹嘛?
別再拿電影裡的東西出來講了。
某些網友只是搞不懂那鏗鏘有力的論調加上經手過的案件看到法務部研究意見就說有趣是怎麼了?

難道是被ipad的系統吃掉了!?



晚安您好 wrote:
某些人提到警察叫人寫「自白書」
別鬧了,這又不是國中生在寫悔過書,哪來這種鬼東西?



boycome wrote:
你寫下自白書只是影響檢察官求刑的依據,認為你態度良好也可能不起訴



所以現在錯誤的謠言除了電影、自己的腦袋、還要再加上"某些網友"的實務經驗了嗎
看了一下還是霧薩薩....!!! 到底原文意思是說因為灌迅雷抓迷片 因此接到警察電話說要做筆錄對吧!?

我覺得應該不太可能吧 如果要抓真正散撥的 也應該先查流量吧 上下傳流量大的先開刀吧 殺雞儆猴!

如果真的先亂槍打鳥...... 恐怖搂!

晚安您好 wrote:
你上前段關於警察業績...(恕刪)

==============================================================================
不過以現在的程序來說,除了筆錄要簽名、權力告知書要簽名、監視器影像照片要簽名、向ISP或電信商調閱的個人資料要簽名、指證照片要簽名、證物袋的封緘要簽名等等...
簽了這麼多名就是要在偵查庭及法庭上證明"這些都讓你看過了"

你沒簽名,沒看過,可以大大方方的在法庭上質疑筆錄和證物的證據力不足
==============================================================================

上面這段來說

本身經營過網咖多年
基本上很多東西名義上要簽名
但是實際上可以說根本就省略

像是調攝影機要簽名我可以說根本就從來沒看過
板橋南雅夜市最有名的麻油雞
他們工廠開在我店後面
之前有次老闆娘被搶了20多萬
跟我調攝影機資料任何文件都沒有
美其名是請你幫忙
實際上呢?
我"主動"調閱 配合警方的次數超過20次有了吧?
(我自行架設了16支攝影機 所以鄰里有事情都是找我調)
哪一次有文件來的?
我是知道可以不配合 除非有文
但是現實上能嗎?
但是這種沒文取得的攝影機畫面一樣是拿去做證據


晚上偵訊要簽配合夜間偵訊同意書對吧?
我去過約4次 從來沒簽過這東西
反正日期隨他寫
基本上 去做筆錄 不是看民眾方便 也不是看事發時間
是看負責的員警 他值班有空的時間
他們也不會先宣告你的權利
也不會先跟你說 你可以不配合夜間偵訊等
就跟你說 他那時候才有空 叫你半夜過去就是了...


另外 前年
我的外籍房客被隔壁賣鯊魚醃的性騷擾 恐嚇
我看不下去 過去跟他說
本來以為沒事了
3個月後 才發現這3個月 這變態都再騷擾 恐嚇她
我過去理論 被他打了幾拳沒還手
當下報警
後來跟這房客一起告了這變態5個案件
有次他又連續騷擾 恐嚇 並揚言要我家人死
並又先動手
我那天打的他臉一邊黑 一邊白 跟個黑白郎君一樣
後來 雙方互告
我們共告他3次刑事 2次民事 3次刑事都贏 2次民事和解 都讓對方簽悔過書並承認犯行 並附上許多但書
他告我一次傷害 最後判決變成互毆
這些 年代比較近的 要照片 要影片 要對方的悔過書 判決書都有
這2~3年跑法院沒有30次也有20次吧
警察局也不只10次
簽名文件 依現在的做法 依我個人的經驗
只有筆錄有機會簽到一份筆錄的文件而已啦~

還有就我知道的是
警察跟業者調我們的資料
只要發公文 業者有編號就可以了
不需要我們的簽名
因為我去 他們就有拿資料給我看 說是我幹的
可是我是第一次去 我哪有簽甚麼名?

還有以前玩遊戲東西被偷
去警局報案 警察想吃案說不能報案 我當著他面打110說我知道有錄音請問這種情況能報案嗎?
警局馬上改口
當天也是只有簽筆錄而已
然後他們就有發公文
遊戲公司依公文編號去處理
我根本就沒簽到甚麼調閱資料的同意書


最重要的是
只要他嚇成功了
任何違法 文件都不重要了


我知道的 比較重的案子
像是權力告知這方面
也沒再簽名的了
都是當場錄影+錄音
然後宣告
事前警察會先跟你做好筆錄
然後跟你套好說等下要怎麼說
然後直接攝影
沒有那麼多文件要簽
攝影就夠了~


至於質疑
檢察官也不是吃素的啦
有些事情 感官判定 比法律條文有效果
你質疑是一回事
可是證據還是影響比較大





開庭的事
大約10年前多
我絕對沒記錯
因為當時第一個信誓旦旦的說他在第一個路口看到我
然後馬上無線電聯絡第二個路口
然後第二個警察也信誓旦旦的說看到的就是我
之後還講了一堆很夢幻的故事
甚麼闖上建國高架道
騎重型機車追上去 有鳴笛拉
我眼看要被追上去 騎到內線道
把小50搬過工字磚揚長而去
拜託...我那時候手還是斷著的耶~!

那次共開了兩次庭
第一次我沒準備甚麼資料
法官比較相信警察
說 我的機車都沒騎放在樓上有沒有什麼證人阿
我手斷有沒有醫生證明阿?(問我是不是裝的)


第二次 我準備了X光片 醫生的證明書
還有我去醫院的收據(內有日期)
法官看完後就比較願意聽我講了
講完他當場就開罵那些警察了~
不放心 wrote:
像是調攝影機要簽名我可以說根本就從來沒看過
板橋南雅夜市最有名的麻油雞
他們工廠開在我店後面
之前有次老闆娘被搶了20多萬
跟我調攝影機資料任何文件都沒有

簡單回應你

這一段你誤會意思了,監視器影像如果有拍到嫌疑人照片
是請嫌疑人在警詢時簽名,不是叫提供影像的人簽名

以合法的任何方式請第三人提供證據,不影響證據力。

不放心 wrote:
晚上偵訊要簽配合夜間偵訊同意書對吧?
我去過約4次 從來沒簽過這東西
反正日期隨他寫
基本上 去做筆錄 不是看民眾方便 也不是看事發時間
是看負責的員警 他值班有空的時間
他們也不會先宣告你的權利

沒有夜間偵訊同意書這種東西,因為會筆錄裡直接問
宣告權力的部分筆錄中人別資訊的下一欄位就是案由和權利宣告
他還會在筆錄裡面多問一句以上宣告權力你是否清楚。
舊式一點的做法還會有權利告知書,但近期的做法是不會有,都直接在筆錄裡面帶過

如果你沒被問到,要看你是以何種身分接受詢問
被害人、證人、關係人不會有權利宣告和夜不詢的告知
只有嫌疑人會有。

你告賣鯊魚醃的沒讓你簽這些就是這麼一回事。

不放心 wrote:
當天也是只有簽筆錄而已
然後他們就有發公文
遊戲公司依公文編號去處理
我根本就沒簽到甚麼調閱資料的同意書

你的電磁紀錄屬於遊戲公司所有,所以不可能叫你簽同意書
重點是,偵辦刑案的調閱資料哪需要人簽同意書
你要調IP或門號查人,總不可能先把人找出來叫他簽同意書吧 = =


至於你其他提到的部分,確實如此
包括做筆錄先套招的部分
近期的做法就不會先用嚇的,這是過時資訊
而是你講你的,他打他的,所以簽名前真的要看仔細...

還有10年前的警察真的很爛,現在也還有部分是如此
你辛苦了。

晚安您好 wrote:
簡單回應你這一段你誤...(恕刪)


受教了

謝謝指教



不過用嚇的這方面
我覺得這幾年也還是如此

像是我最上面的回文說的
明明就不是我幹的
我根本就沒創那個無名
更不會放那麼弱的圖片...
當時警察也是一口咬定是我放的
他口中的證據就是他說的IP
不論我怎麼解釋都一樣

他就是說不承認會更慘
還說不是我做的就是我的家人做的
你說一個家人出來
拜託...我老爸老媽都六七十歲了
根本不會用電腦...

好險還算有點經驗
不是我做得也別想叫我承認
總算事後檢察官還我清白

這事情就是這幾年的事~

不放心 wrote:
那次共開了兩次庭
第一次我沒準備甚麼資料
法官比較相信警察
說 我的機車都沒騎放在樓上有沒有什麼證人阿
我手斷有沒有醫生證明阿?(問我是不是裝的)


第二次 我準備了X光片 醫生的證明書
還有我去醫院的收據(內有日期)
法官看完後就比較願意聽我講了
講完他當場就開罵那些警察了~..(恕刪)


那是碰巧你手斷了,有鐵證如山般的證據法官才會相信你~

一般人手沒斷人沒癱瘓碰到你這情況,雙方各說各話, 90%的法官都說相信受過嚴格訓練的專業執法人員!

不過現在警方在執行攔檢勤務都有配備錄影器材,甚至頭盔都裝個行車記錄器,他要誣賴人的可能性已經少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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