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方通知書說我家用foxy分享

要是我 我連電話都不會打去呢,懶的理他
1.警局電話是真的嗎..

2.偵察隊不會自己送通知書的

3.公務機關的公文書一定是郵局寄送..

4.先問哪個分局..自己走一趟..不就知道了..

5.如果沒有這個人..就直接提告..為造公文書罪..刑事罪...刑警一定要辦..
傑恩資通有限公司執行長
告不了, 而且連民事賠償都討不到.

所以請善用1999及警政署政風室電話.

與不肖員警接洽碰面時, 請隨時錄音錄影(執勤中的員警沒有什麼肖像權, 放心錄).

再惡劣一點的, 你可以找律師, 議員, 記者隨同.



stitaxi wrote:
小弟想請教一下, 擾民要告哪一條?

IVAS1126 wrote:
各位前輩好文章有點長...(恕刪)

著作權案件的流程如下:著作權所有人或代表人發現其所擁有之著作權遭受侵害,需備齊相關資料及證據(如侵權標的.侵權人資料.侵權方式等等)向警察機關提出著作權告訴,警方受理後啟動調查,如本案情形就是調閱ip申請人,並依法發送通知書請ip申請人到場說明有無侵權事實,然後將案件移請當地地檢署偵辦,如樓主不願到場說明那也是版主的自由,因為你到不到場警方已經都完成通知送達的程序,只要告訴權人所提供的證據齊全,案件也可以移送到地檢署了,你不到場他還可以少做一份筆錄,也不用跟你解釋一堆著作權法條浪費口水。
著作權之侵害以公開陳列.販售.重製或散布就達到其構成要件,任何p2p軟體都是一邊下載一邊上傳,只要有上傳即有散布之事實,那些告訴權人基本上提供給警方的證據一定會有下載的時間,下載使用的ip,下載的完成度及上傳了多少侵權軟體(這才是重點),會提出告訴的案件都是下載完成度100%.及上傳檔案超過該軟體容量的(證明有完整的軟體散布出去),請板主自行判斷你使用的軟體有無構成上述的犯罪要件,基本上警方會發通知書給你,這些基本要件都是已經完備才會發出這張通知書,不然他發這張通知書就是給自己搬石頭砸腳。
至於樓上有多位權威人士建議版主不用理會警方的通知書,這部分由板主自行判斷,因為這牽扯到法官及檢察官對於犯後態度的自由心證,而犯後態度是否良好又牽扯到求刑及判刑的多寡,也影響到刑事判決後民事求償的多寡,假設你是法官或是檢察官,你連基本的到場說明都不願意了,會多相信有悔過之心。
另外版主的通知書是警方直接送到你家裡,上面有通知你的單位及姓名,而且也是通知你到警察單位去說明,除非在跟你以電話或口頭溝通時有要求提供帳戶.領錢或是買點數這些奇怪的事,所以應該不是詐騙。
另外投訴督察單位這種事,我是建議你完全了解案情之後再說,只要警方依法調查,你未查證就隨意投訴,被你投訴的警察也是可以反告你妨害名譽,依最近的報導是有成立的案例,你自己判斷囉。
據實陳述就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全程搜證記錄保護自己).

像上面有人舉例的, 在詢問員警確實身分時就被掛電話應對, 就屬於態度不良, 沒什麼妨害名譽的疑慮.



JOHNEY5884 wrote:
另外投訴督察單位這種事,我是建議你完全了解案情之後再說,只要警方依法調查,你未查證就隨意投訴,被你投訴的警察也是可以反告你妨害名譽,依最近的報導是有成立的案例,你自己判斷囉。
這個通常等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發文用郵寄的方式發傳票給你再去說明吧!通常警方是一定有十分的證據才會通知的,等你收到傳票傳你到分局或地檢署去說明。(不管你是否有裝foxy,告你的對方已有記錄你下載上傳記錄,國內ip這東西是一定找的到你(如果是你申請的)。收到傳票去說明,之後等收到開庭通知。(如果沒去說明會判更重)最後等開庭吧這要看對方是否要和解,(通常要你賠錢)。而這一定是行政官司(無法私下合解)還是會被判刑的!(一定是幾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幾年)就這樣。請不要不相信。

收到傳票請一定要處理 .........

achsinzk wrote:
剛剛去搜尋FOXY...(恕刪)


不管知不知情犯法, 基本上就讓你下載非法來源了你以為你不會有責任..lol

IVAS1126 wrote:
各位前輩好文章有點...(恕刪)

會不會是有人盜用你們電腦ip做分享,這種事之前好像也發生過,網路上有些連結不能點,點了有可能會被竊取資料或駭進你們電腦做非法的事,如果真的下高雄了就順便旅遊再回去才划的來阿哈哈哈
如果真的沒有裝這類軟體就讓警察查啊~
目前已知就是樓主家的IP有人使用這類軟體傳輸資料,不然不會被通知。

警察找去問話只是先問問看認不認罪,認罪就跳過一部份流程。

不認為自已有做,就照實說沒有就好,偵辦流程就繼續走下去,
警察有可能會來家裏蒐證,查扣電腦回去檢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有的就有,沒有的就沒有!

如果查無實證是你家兩台電腦在傳輸違法檔案,那你家就不會有事。

就算認罪,但查無實證,同樣無法判刑。

反正有任何情況,據實回答就好了。
有做的別以為查不出來,沒做的沒有必要說有做。
就這樣,也不需要去抺黑警察說釣什麼魚...
沒有人提告他們再閒也不會去查,因為沒權利查(告訴乃論)。

智財局的FAQ自已去看(裏面舉例是拷貝光碟,但網路傳檔分享是一樣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1&ctNode=6982&mp=1

「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這二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幫高調
最討厭這種釣魚的警察
lvserver wrote:
釣到就塞有業績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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