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S1126 wrote:
各位前輩好文章有點長...(恕刪)
著作權案件的流程如下:著作權所有人或代表人發現其所擁有之著作權遭受侵害,需備齊相關資料及證據(如侵權標的.侵權人資料.侵權方式等等)向警察機關提出著作權告訴,警方受理後啟動調查,如本案情形就是調閱ip申請人,並依法發送通知書請ip申請人到場說明有無侵權事實,然後將案件移請當地地檢署偵辦,如樓主不願到場說明那也是版主的自由,因為你到不到場警方已經都完成通知送達的程序,只要告訴權人所提供的證據齊全,案件也可以移送到地檢署了,你不到場他還可以少做一份筆錄,也不用跟你解釋一堆著作權法條浪費口水。
著作權之侵害以公開陳列.販售.重製或散布就達到其構成要件,任何p2p軟體都是一邊下載一邊上傳,只要有上傳即有散布之事實,那些告訴權人基本上提供給警方的證據一定會有下載的時間,下載使用的ip,下載的完成度及上傳了多少侵權軟體(這才是重點),會提出告訴的案件都是下載完成度100%.及上傳檔案超過該軟體容量的(證明有完整的軟體散布出去),請板主自行判斷你使用的軟體有無構成上述的犯罪要件,基本上警方會發通知書給你,這些基本要件都是已經完備才會發出這張通知書,不然他發這張通知書就是給自己搬石頭砸腳。
至於樓上有多位權威人士建議版主不用理會警方的通知書,這部分由板主自行判斷,因為這牽扯到法官及檢察官對於犯後態度的自由心證,而犯後態度是否良好又牽扯到求刑及判刑的多寡,也影響到刑事判決後民事求償的多寡,假設你是法官或是檢察官,你連基本的到場說明都不願意了,會多相信有悔過之心。
另外版主的通知書是警方直接送到你家裡,上面有通知你的單位及姓名,而且也是通知你到警察單位去說明,除非在跟你以電話或口頭溝通時有要求提供帳戶.領錢或是買點數這些奇怪的事,所以應該不是詐騙。
另外投訴督察單位這種事,我是建議你完全了解案情之後再說,只要警方依法調查,你未查證就隨意投訴,被你投訴的警察也是可以反告你妨害名譽,依最近的報導是有成立的案例,你自己判斷囉。
目前已知就是樓主家的IP有人使用這類軟體傳輸資料,不然不會被通知。
警察找去問話只是先問問看認不認罪,認罪就跳過一部份流程。
不認為自已有做,就照實說沒有就好,偵辦流程就繼續走下去,
警察有可能會來家裏蒐證,查扣電腦回去檢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有的就有,沒有的就沒有!
如果查無實證是你家兩台電腦在傳輸違法檔案,那你家就不會有事。
就算認罪,但查無實證,同樣無法判刑。
反正有任何情況,據實回答就好了。
有做的別以為查不出來,沒做的沒有必要說有做。
就這樣,也不需要去抺黑警察說釣什麼魚...
沒有人提告他們再閒也不會去查,因為沒權利查(告訴乃論)。
智財局的FAQ自已去看(裏面舉例是拷貝光碟,但網路傳檔分享是一樣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1&ctNode=6982&mp=1
「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這二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