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中間有回答了請見諒
這件事情有很多疑問:
1. 驅動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是不是01的關係企業?看起來email是一樣的,應該是同個公司只是不同部門。
2. 驅動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拿到的廣告稿,在網友說的家樂福廣告上也有,那是誰給的照片?Sony?
3. 第一時間判斷記者是要炒新聞,就刪掉,這是說01的立場是不希望上新聞?還是只能報喜不報憂,也就是有損站方利益,卻對使用者有幫助的訊息不能報?
4. 01如何在使用者和廣告商之間取得平衡?
5. 雖然這次是01認栽,要回購那些可能因為被誤導而購買的機器。站在3c社群領導者的位置,01是否應該更積極的去和Sony討論這件事情。我相信要是01沒有做,還是會有網友或網站去找消保官的。
草莓大俠 wrote:
那麼SONY這樣一篇造假的文章 你有要發表一下譴責嗎?
長期以來SONY在板上的廣告文充斥 SONY產品眾多這是會有的結果
但廣告絕對是許多廠商的多倍數
01是一個商業網站 接受廣告無可厚非
但你不能夠接受廠商造假 更何況 他是在你的地盤上面造假
而且 據其他網友的文章連結裡面有指出 這不是第一次
講坦白點 是你們縱容這樣的情況充斥著版面
廠商在你們這邊犯錯 你們就想自己吞 你吞得下去?
更甚至可以合理懷疑就是SONY收回而已
這不是負責的態度 這是息事寧人的態度
真要負責 你發文譴責聲明不歡迎造假的開箱文跟廣告
你要求SONY廠商所花費的部門過來道歉
真要道歉 你請奧美廣告的拍攝攝影師上來署名負責
有錯承認 挨打站好都幾歲人了?
...(恕刪)
我完全同意
這太差勁了
atrus wrote:
這件事情有很多疑問:
1. 驅動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是不是01的關係企業?看起來email是一樣的,應該是同個公司只是不同部門。
2. 驅動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拿到的廣告稿,在網友說的家樂福廣告上也有,那是誰給的照片?Sony?
3. 第一時間判斷記者是要炒新聞,就刪掉,這是說01的立場是不希望上新聞?還是只能報喜不報憂,也就是有損站方利益,卻對使用者有幫助的訊息不能報?
4. 01如何在使用者和廣告商之間取得平衡?
5. 雖然這次是01認栽,要回購那些可能因為被誤導而購買的機器。站在3c社群領導者的位置,01是否應該更積極的去和Sony討論這件事情。我相信要是01沒有做,還是會有網友或網站去找消保官的。
...(恕刪)
對阿
拿出X光片出來啦
沒看到傷口光講屁話有屁用阿
chiang wrote:
如果你是在01看了那一篇廣編稿購買TX9 & WX5,不管你是在什麼管道或是通路購買,你可以憑當時購買發票將機器拿(或寄)到01,01這邊會無條件原價購回,01願意承擔這個責任,身為媒體的一份子,01有義務跟責任對內容作把關對大家負責,如果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你直接跟我們客服單位聯絡,我們都將盡可能的協助您處理。
所以遊戲規則及時間規範是如何?過去式?現在進行式?有包含未來式嗎?
無條件"原價購回"是指公司定價?購買價?退款方式?
如果我去刷卡加趴買了50台也可退嗎?
即日起開始收購TX9 & WX5二手機器及購買發票拿去給你們換也收?<==這會是一們不錯的生意?!

沒規定一個人只能擁有及使用一台TX9 或 WX5吧...
雖有釋出誠意卻說的不清不楚的!!
建議說明應該明確一點才是!!
不務正業的造型師....頭髮還是會剪的......ˋ(′ε‵")ˊ
若大大有意進一步探討法律或道德面
請各位大大到如下主題, 提供您寶貴的意見

求教:數位相機不實廣告, 是犯法還是不道德?
假如有1.相機廠商; 2.受委託廣告廠商; 3.網站平台; 或 4.部落客發文
以數位單眼相機拍攝的照片
誤導讀者認為是數位相機拍攝出來的效果 (情節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請各位大大指教:
這樣算是是犯法還是不道德?
是誰犯法? 是誰不道德?
犯法或不道德者, 事後該如何補救??
您的建議與指教很重要, 將會有助網路商業文化提升, 請您不吝指教
參考資料:
網路廣告誇大不實 部落客也會受罰
卡優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1/09 05:31
資料來源: http://news.msn.com.tw/print.aspx?ID=1929976
在部落格幫廠商打不實廣告,當心也會遭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近來網路不實廣告案例逐漸增加,不只是廣告主,就連提供廣告空間的網路平台或是部落客,都有可能因此受罰。
網路力量無遠弗屆,網路行銷也日趨普遍,不過網路廣告不實的情況,卻是越來越猖狂。公平會表示,網路發展及線上購物交易環境成熟,近年來處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比重,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根據公平會統計,自92年至今(99)年9月,網路廣告案件占全體不實廣告案件比例約為33.8%,也就是不實廣告中有三分之一,使用網路媒介的方式散布廣告。
相關處分案例中,約有6成以上廣告刊載於事業專屬網站,3成廣告刊載於線上購物網站,其餘則刊載於部落格及其他網頁空間;其中以瘦身美容相關商品為最多,家電商品及3C資訊商品則居次。
公平會表示,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甚多,而該網站主體是否可直接認定為「廣告主」,應依據整體交易流程相關情形綜合判斷,再決定是否依法處分。
若廣告所載網站的經營主體,本身就自行提供廣告商品或服務銷售內容,其廣告不實責任就是由該網站經營主體負擔;而購物網站的供貨廠商,也會就廣告內容與商品銷售的部分,與網站經營者間產生實質密切的合作關係,也應與網站業者一同負起廣告不實的責任。
至於部落客在部落格寫文推薦商品或服務,若故意與廠商合作寫出虛偽不實的文章,除廠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外,部落客屬故意撰寫不實見證內容者,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與廠商併同處分。
公平會並提醒,若購物網站僅提供平台,但明知是不實廣告卻仍予以刊載,該網站也須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