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sunChen wrote:
用途差很多吧?對方是...(恕刪)
做你應做的事,覺得正確的事,
至於看好戲的!!玩文字遊戲的!!雞蛋裡挑骨頭的!!
無須去理會,都只會淪為嘴砲....
不少網友提議的都很不錯,個人提供一下小意見...
在走上法律途徑之前....
1.寄存正信函
若無得到善意回應..
ps.如果是公營機關委託民營,那...存證信函就兩邊都發,
機關層級越高,接下來處理的速度就會越快....
2.述諸媒體
相信有人願意替你爆料..
若依然無善意回應..
3.才是走向法律途徑
這種案子只有等待的時間較長,
真正進入審理過程並不會很久,
如果你主張合理,法官多數都會認同,
若你主張不合理,法官會修正你主張,然後判決....
再來就是,是否和解&沒有共識再上訴,
若你主張支付使用費,假設5千~1萬,又或者在照片下方刊登作者&出處,
通常都會和解,因為這些負擔遠低於興訟後所產生的相關規費及費用,
對方也不是吃飽撐著又或者財大氣粗跟你蠻幹.....
假設上述為真,你更可列舉期間相關金錢損失一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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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此篇所導出的案外案.....
就算是律師,逞口舌之快也不會是免責的,
如果不是,最好懸崖勒馬,該道歉就道歉,
因為你拿來舉例之人未必也認同你拿他來做舉例的工具......
so.....謹之.....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