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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能我提過的主張民法上無因管理必須有所改變
如此會變成兩個無因管理:
第一個就是我們和該私人產業所有人間的無因管理
第二個才實我們和腳架所有人間的無因管理
所謂無因管理,就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處理事務者,且不違反本人之意思或可得而之之意思而為管理行為。但如要違反本人意思而為管理時,必須要是在我提過的公益管理(比如說某人在馬路上擺花盆,你為了大家行駛路權之利益將花盆移走)或是緊急管理(比如說有人要自殺,你救他)的情形下,才可為管理行為(換句話說,公益管理和緊急管理就是無因管理的例外,因為違反本人的意思)
我覺得問題點應該在於該私人產業所有人和市政府是什麼關係?更或是就算是私人產業,我也賭那群人沒得到該私人產業所有人的同意而把相機鎖在那邊!不然為什麼我每次上山拍101都沒人管我?
如果01上面有法學素養超高的前輩,提供意點意見吧~我覺得我講的好像不怎樣......好像沒辦法解決根本問題
抱歉啊......我講到這邊就好,其餘的留給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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