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問題讓我感覺就跟泡麵包裝上的"本圖示僅供參考"一樣
還有麥當勞賣的漢堡和他廣告上完全不一樣那個案例一樣
廣告嘛
"誰不想用好的相機來拍出好的畫質來欺騙消費者購買"


可是我的感覺是:
如果今天所有的廠商都用好的相機來拍出爛相機的畫質的話那就算了
可是今天是只有你sony這樣作的話那就...頂多我以後不會考慮sony的東西罷了


像很多廣告文其實大多的消費者早就免疫了
都馬直接挑過廣告文來看mobile01網友的開箱文
我當初要買的這台符合我需求的相機也是看了1、2個月才下手的
廣告文我從來沒看過

driver300 wrote:

李公公:你把那管 Canon 的鏡頭吞下去我就不介意!


按大清律例:這是挖眼珠的(((湯匙端來)))
gohole wrote:
新聞連結:http:...(恕刪)



這淺景深的感覺如果真的是小DC拍出來的
只能說太讓人驚艷了
結果果然有問題
不過也佩服該網友眼睛真利
應該過沒多久就會有人出來河蟹了吧? 趕快出來卡一下位子看看M01的官方說法是怎麼個推法... 呃,說錯了,是「說」法...
本人在 www.mobile01.com 發表之文章屬於本人之創作, 非經本人允許, www.mobile01.com 均不得任意額外使用.
如果是外包商的問題 那是否連同如汽車雜誌 T牌車試駕報告 其實編輯是開著H牌寫試駕心得

甚至其實是在雙B上寫的報告............... 真是太瞎了
山狗太 wrote:
按大清律例:這是挖眼珠的(((湯匙端來)))
喂...
這下差更遠哩!
這邊演的是包龍星的九品芝麻官, 你那兒是宋世傑的威龍闖天關耶...
一箱二閃,三腳四頭,九年敗家罪過罪過;五包六卡,七機八鏡,十片濾鏡遮醜遮醜
01網管真是很X,移到站務討論區好封鎖討論,真的是...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這應該也屬於廣告不實的部分吧,依據公平交易法的法條,應該屬於第21條內的部分喔!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jesper05 wrote:
如果是外包商的問題 ...(恕刪)


差不多意思啦

就跟買泡麵一樣,肉超大塊,後來才被硬改掉的,大家都吃N年了


現在變成外包裝僅供料理參考


只是照片檔案EXIF沒刪除,也真的是....


而且廣告商猜測沒真的用TX9拍過照,只看過DM而已

"某個"功能,需要特殊條件才可以達成,某張照片已經大幅失去那個條件,不會成功
大陸那些廠商因該趕快學起來

手機照相品質直逼5D
跟你的DSLR說再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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