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的境界01 wrote:老頭子態度行為是有問題,PO文的那位就沒問題!?..(恕刪) PO文那位阿....我覺得人肉搜索有問題,我有說阿,樓太高真不好找...我真的有說我不贊同他們的供名道姓做法。我也說過第一時間就去檢舉就好........不用貼到這邊才會有這麼多鄉民擦槍走火,不過那樓已經倒了再補充說明 那件 執法過當 比例原則也就是於法有據只是處罰過當了 ...阿嬤才免於拘留24小時,沒有法哪來的過當
SKIN wrote:PO文那位阿.......(恕刪) 所以囉,一個巴掌拍不響一個因惡小而為之+遇到一個小題大作=鄉民蓋大樓'記者湊熱鬧的原因,夠妙早上看新聞,叔叔叫姪子暱稱'大皮'小皮',這樣也被小孩的母親告妨礙名譽...
零的境界01 wrote:一個因惡小而為之+遇到一個小題大作=鄉民'記者有湊熱鬧的理由,夠妙...(恕刪) 遇到一個小題大作.. 應該是吞下去了....沒動靜.....一個因惡小而為之..昨晚與網友脫序演出疑似觸犯刑法235條第2項。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47&t=2007312&p=94#25876303人肉搜索那一行五人也不見蹤影兩天多了吧
SKIN wrote:一個因惡小而為之..昨晚與網友脫序演出觸犯刑法235條第2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恕刪) 如果是昨天樓主想跟鄉民索取之自己所拍之照片這件事,不是想幫樓主講話,但這法條是不構成犯罪的...1.索討為個人私下之行為,就表面上來看已不了了之,再者並不是既成事實之事,也就是說雖有名但無實。2.公訴罪之成立,如非重大案件,則須有人起頭據證檢舉又或者人現行犯被逮(同1)才會徑行偵辦。3.司法人員瀆職,也是需要有人檢舉才會進入偵查,無罪推論,若沒有告發者,又哪來瀆職者??舉例:今天我在網路上說,我要送某某某一大筆錢,難道當稅務機關發現,又或者被人檢舉,在未經證實是否屬實之下,就寄出贈與稅單給當事人進行索討??======================================針對樓主將自己作品放上網路分享這點,是還有討論的空間,但所謂藝術照與猥褻不雅照,認知上是因人而異的,而樓主本身為有一定名聲之攝影師,舉證自己身分沒有太大問題....但,這也是要有人舉證檢舉。法條人人可查,但張冠李戴實不可取,上法庭在沒有得到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你可以說是"可能觸犯"又或者"疑似觸犯"字眼為妥,也比較安全。君不見各大報章媒體報導新聞,愛用"疑似"、"可能"來規避,由可能因此而違法之嫌疑嗎??
這事有大到要人肉搜索嗎?以後大家被拍到做點什麼就會被搜索一下吧怎麼沒人去搜索說人家砍樹的人不能因為人家今天修剪幾枝樹支就上網說人家"砍樹"還人肉咧(VISION原PO好像有把砍樹改過)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他們大家不都進入了那個擋起來的入口處可以進去嗎????????????????如果不行會不會有開另一篇非法進入的文然後搜出一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