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失主,還真是有夠不懂得世事進退,人家主動打電話來告知撿到失誤還問能不能立刻『送去』,我可以體會聽到的人心裡會多麼不是滋味的感覺.......
順道提供一個我自己常用的方法,我通常都會在電腦包、相機包與錢包裡面放一張自己的名片,如此萬一東西遺失時根本連開機都不需要就可以看到我的聯絡方式。我甚至會在腳踏車的置物小包裡面放自己的名片,因為就怕萬一哪天自己騎車出門出事時身上沒證件,人家連要聯絡我家人都有困難。很多比較專業點的相機包(例如我自己使用的Lowepro Stealth Reporter D400W)會在包包打開後內側的正面設計一個專用的名片夾,就是設計用來避免這樣的意外場面發生的,要記得多利用呀!
綠茶馬 wrote:這棟樓就是因為樓主沒找警察才蓋起來的
台灣人沒什麼法治觀念, 但是卻很會告人...
動不動就搬法律, 動不動就叫警察.
flashspawn wrote:警方實施單一報案窗口已經十三年了,非轄區報案亦不得拒絕
說真的~
要是我寧願不理也不會送警局~
第一個警察可能會問你哪裡撿到的??
抱歉這不是我們管區的喔~你要去....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86)警署刑偵字第737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當然還是會有不肖員警用轄區當理由推拖,這時就記下對方級職姓名送督察室和蘋果日報
那些支持樓主丟海裡的人,請捫心自問得知自己的失物明明有機會失而復得卻被丟到海裡會有什麼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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