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長眼 wrote:呃~~我還以為922樓是去檢舉在網路上貼露點照...那就沒啥問題囉...(恕刪) 現在討論那棵樹....大家真是很有法律觀念問一下網路上貼露點照會有什麼刑責?還是會跟陳冠希一樣馬照跑..舞照跳
零的境界01 wrote:感謝大大花時間提供這...(恕刪)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依據該條文第二條後半(請注意這句之前是句點,前半與後半是兩回事)..該碼頭非屬私有財產這應該沒有任何爭議..但究竟是港務局持有...或是高雄市府因行政契約持有呢???故先以行政契約做為切入點觀之,因行政契約將碼頭交由高雄市府都發局進行綠地美化..所以,高雄市府與都發局是受委託進行土地開發與綠地美化等等這些...也就是高雄市府都發局是因行政契約取得該碼頭部分的權利..而該權係受行政契約所約束,僅可為行政契約內所認可之權進行行使..且於行政契約終止時結束..您所舉的「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28條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等相關規定」,以上條文將表示該碼頭土地管理權責應由高雄港務局進行...高雄市府都發局則只是依照行政契約受委託進行開發...並未因為上述原因而將土地管理權責移交給高雄市都發局...!!到此,我們可以看出,土地管理權責仍屬高雄港務局..而高雄市府因【行政契約】而受委託進行開發....是故,可簡單的論述..十三號碼頭→高雄港務局權責→交通部→行政院...故適用國有財產法...自然無【無主植物歸屬是否還是要以高市府都發局的說法為主較適當】之疑慮...應該他已經名草(樹)有主!!至於綠地開發,所栽植相關植物確屬都發局所管轄且需造列財產清冊..於行政契約到期時,再移交給高雄港務局.....的確管理權責在高雄市府,但是應屬開發計畫之相關一切...突然長出來的,仍應屬港務局之所有...至於互踢皮球...如果今天長出來的是搖錢樹,或是噴出石油,應該就不會了!!附註:如果我說的還是有點太複雜...您可至MTnet,航港網站查詢11-15號港口相關訊息...裡面應該也會有目前11~15號港口相關權責分野的說明...!!以上拙見 還請您參詳...
不長眼 wrote:問一下網路上貼露點照會有什麼刑責? 看怎麼貼..在哪貼...貼誰的...照片主人有沒有提告等等...問題太過籠統...況且,股溝一下【網路,不雅照片】..就有相當多法律諮詢網的見解..簡單說就是是否有觸犯刑法§235第一項...相關條文與構成要件等您可去查詢...有的狀況可能要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8..然後是否係我國法律可進行管理等等..方向大概是這樣....
【問一下網路上貼露點照會有什麼刑責?】大大您就別費心了目前老頭子絕不承認他有在網路上貼露點照他所張貼的,都是藝術作品~哈哈小弟當夜看到的那張性器官特寫照片因不注意,忘了按下 PRINT SCREEN將其存檔保留物證以至於到現在已演變一場烏賊混戰只能告訴自己,我們看到的那張特寫照片,只是幻覺亦或是被駭客入侵所植入對比於老頭子之前所言有做的就是有做,絕對不會不承認只能告訴自己,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希望老頭子有天能良心發現囉!畢竟老頭子也說,知恥近乎勇~相信他也是個有良知的社會有為老頭子!多給他點時間,他應該會回想到這張照片的!
jackel996 wrote: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的確管理權責在高雄市府,但是應屬開發計畫之相關一切...突然長出來的,仍應屬港務局之所有... 突然長出來的,屬港務局之所有管理權責在高雄市府,屬開發計畫之相關一切...我大概了解我與兄台之間的理解差異在哪邊了!要是今天是顆搖錢樹,或是噴出石油,我想官員大概也是這樣說吧!感謝兄台花時間指教!
minshengwu wrote:因不注意,忘了按下 PRINT SCREEN將其存檔保留物證 哎呀,怎麼這麼粗心呢?用 PRINT SCREEN 也可能被說是合成的啊不過幸好有人經驗豐富,除了 PRINT SCREEN 之外,還有用小DC錄影,這下就難賴了吧
jackel996 wrote:簡單說就是是否有觸犯刑法§235第一項...相關條文與構成要件等您可去查詢.......(恕刪) 呃~~那是刑法..檢調主動偵辦還是要民眾檢舉?sj1940 wrote:哎呀,怎麼這麼粗心呢?用 PRINT SCREEN 也可能被說是合成的啊不過幸好有人經驗豐富,除了 PRINT SCREEN 之外,還有用小DC錄影,這下就難賴了吧...(恕刪) 真有這麼誇張...怪了又出現一次有發言紀錄.卻看不到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