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大衛細支㊣ wrote:
就是有這麼嚴重前面已...(恕刪)
如果國內出境有相關法規的規定,就按照這法規辦理,即便民眾屆時因不解規定到時出境也會被攔阻,機場人員的工作內容也包含這項才對。當然啦,如果像我上了寶貴的一課也挺不錯的,往後就不會再這麼做了。好,我的經驗確實只有國外入境,應用在這裡有點不適當,對大家造成誤導我很抱歉。
不過,你指控我教唆違法就是另一件事了,你不懂什麼條件構成教唆對吧? 中華百科全書
也許你也想知道毀謗罪是怎麼回事: 網路毀謗罪相關法律知識
Colortone wrote:
如果國內出境有相關法...(恕刪)
在下只是就事論事,既然您對於文字內容有所疑問
在下就對此說明:
刑法定義:
教唆行為乃指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因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之意。
而教唆行為作為之方法包括利誘、言詞激將、請求、指示或其他方法。
叫唆(正確應該是教唆)依照刑法定義應該不限於是否強制迫使他人行為
而您的內容為
託運或自己揹都行,別擔心,我都做過,沒問題的。
Ps.腳架超過30公分
當您的內容是貼在正確資訊之前時,可以說是不清楚規定
才會有誤導的情形
而您的內容是貼在正確資訊之後,這很明顯了
其實當旅客被請出來時,對在下並無太大影響
只是網路傳遞訊息太快太廣
對於正確資訊的傳遞,應該要有相關的責任跟義務
大家提出來討論是好事
jk520 wrote:
那如果腳架是
"管徑一公分以上,但收合後高度小於二十五公分"
可否登機呢??
目前卡在這個點,遲遲不知如何是好
依照台灣航空法規所述,
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二十五公分以上者)
將限制的攝影(相)機腳架定義為:
1.管徑一公分以上
2.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二十五公分以上
其中一個成立為是,
如果不放心可以打給民航局詢問,
歡迎光臨交通部民航局-法令規範及手冊指引
交通部民航局 wrote: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