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yy1486 wrote:
以下是我姐知道我 P...(恕刪)
觀念謬誤
jefflau wrote:
所以 你的意思 我看不太懂 你的意思是你的小孩走失了 別人找到了 即使他受傷 受凍 受餓有生命危險 你也不要別人碰
他、救他、安撫他 連摸一下、講一下話 都不行 不然你一定會告死 那個好心人 最好就是視而不見 或 想到在打給警察
連 送到警察局 都不要比較好嗎
dormcat wrote:
227樓已經用美國的一個實例說明了「物」
ty880336 wrote:
...我會看好自己的相機(如果我有買的話). 真的不小心掉了就認栽.
eagol11 wrote:
227樓的例子 我想...(恕刪)
eagol11 wrote:
在大陸武警的地位都比台灣要強的多了~執法起來才會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