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h810185 wrote:
在封鎖的那篇裡,看來...(恕刪)

我與你立場一樣+1
幼稚愚蠢的夢

煥仔 wrote:
.........(恕刪)


漂流木....?
沒記錯的話...那是因為該物有"經濟價值",所以政府才會去管吧?
像樓主所"砍"的那棵...應該顯而易見無任何經濟價值?!
不盡之處還請網友指正!

太平洋 wrote:
多謝回應....法官...(恕刪)
你要舉證有實質性損失,
搜尋頭版不構成損失的
幼稚愚蠢的夢
未到法官面前雙方都是無罪論只能稱嫌疑人....不過兩造是真的都有錯。

回應上面樓主,一花一草在私人土地為私人物,其餘皆為國有公物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

太平洋 wrote:
法官審案對言語之詞只會列入參考.一般人會認為*因為你罵我..所以我憤而將此事件PO上網報復.所以我有理..但事實上PO文者並非當事者.他是基於義憤..但做為以傷害到他人利益.所以這段對話與本案並無直接關係...犯罪證物才是重點.這是有法的觀念為出發點..這是大家一直迷惑的地方..所以才會有口水文..這次我因證物齊全..現在只差我損失部分做一詳盡說明..光是酷狗搜尋我姓名這次事件標題就已經排到第2.3頁了..(恕刪)


只能說
祝好運了

祝早日解決這事

對了
也順便將新聞媒體也一併告吧
向這些媒體請求賠償
遠比從對方得到賠償容易多了
畢竟最大的問題也是這些媒體將未証實的此事越鬧越大
導致閣下受到莫大的金錢損害

至於這方便
可以請求你的律師朋友幫忙
例如知名醫生的報告,健康報告,情神損害
幼稚愚蠢的夢

botingonline wrote:
漂流木....?沒記...(恕刪)


13號碼頭目前的歸屬狀況...
所適用法條第二條第二項觀之..
那株小草的所有權該歸誰...
修剪他的行為..究竟是無法可管.無罪..還是實質違法性的微罪不罰..


還滿值得思考的!!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minshengwu wrote:
終於要提告了相當贊成...(恕刪)

...
該篇內容相片均來自各攝影網站.是已經經過大家認可的藝術人體照.你可以去攝影家手扎看一下.就知道了.我因為學習攝影收集資料存放於部落格空間內供自己參考.並未如情色論壇PO文與大家分享散播..你應該不事攝影人..所以對藝術與情色的界線產生模糊...是可以理解的...我告別人是對此是事件而言..對我相簿內容是分開的..不能混為一談..除非有人另案提告..是否會成立則不在此次討論之內...您如有興趣..可另開專題大家一起討論法源依據..先父是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個人對法律常識也小有涉獵..我的律師朋友多為我父親的學生...
jackel996 wrote:
13號碼頭目前的歸屬...(恕刪)



我比較頃向實質違法性的微罪.....至於怎麼罰,可大可小,心證在法官
但別忘了場地也是封鎖無門有三角椎警示這些都可以由太平洋自行舉證
的照片中看到,這都是公訴罪,只是當時並無執法人員在場,也無人檢
舉所以不是現行犯。


補充,當時PO文的青年,若是報案檢舉,今天我想應該是太平洋大一人
要面對法律問題而已,只是近來人肉搜尋太多範例,有樣學樣沒樣自己想
才演變兩敗俱傷。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

太平洋 wrote:
邵柏瑞.再修剪中.....(恕刪)


原來還有隱藏的內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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