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 wrote:我直接告訴你好了.港口欄杆外屬港務局管轄範圍..可檢舉我..但是否會成立權責在港務局..但也跟此案無關..須另案處分.. 請問有空回文,不知預計何時提告!能否先給個時間讓大家關注你的提告進度!持續幫樓主加油!
WinsunChen wrote:既然如此何必事發後刻...(恕刪) 部落格內共有近20本人體藝術照.均有鎖碼或隱藏.最後一本是我個人不小心為隱藏上鎖..經通知後立刻有所作為..這是人之常情.我又不是色情狂.何來心虛之言.想看的人僅可去攝影家手扎人體藝術區欣賞.不必在此大做文章..
太平洋 wrote:.須另案處分.....(恕刪) 這是對的....因為一各是告個資法的自訴,一各是非法侵入破壞公物的公訴..一件事要分開成兩案來談不過01都要陪著給電磁資料.....最倒楣的是01,一件簡單的事搞到01也出事....補充....另外網路相簿那事,就需要再另開第三案囉!!這事要由相簿網站陪
太平洋 wrote:...該篇內容相片均...(恕刪) 個人認為藝術目前仍無明確之定義,以廣義解釋藝術,可以囊括至具有智能與思考之生物,透過各形式、工具、方式等表達..且其表達足表達具備其情感與意識...是故藝術與色情的分野,似乎應是以社會大眾之觀感為主,各界對於藝術皆有一套標準,究竟是裸露是否是種藝術!!??著名攝影大師Edward Weston相關Nude作品..被認同為藝術也並非單純由攝影人所認同..而法律與其定義之存在乃係於維繫社會大眾之價值觀與行為..故所謂之藝術應是各方眾人所能認同..而非單以攝影人或是藝術人之觀點認同之...此外..因所謂藝術與情色之分野定義並未明朗清晰..故手札之網站對於人體藝術相關類別..需要註冊並年滿18歲方可進入瀏覽....算有基礎管理人應盡之義務...以上為不懂法律也不會攝影的小弟看法...
這次事情我個人發現一個情形....法律的認知範圍...有些網友將事情混為一談..並未將它分開思考..因為你是這樣做..我雖然有這樣...但是你那樣做的事你如何解釋..怎麼感覺上我是在跟我老婆吵架...哈.
太平洋 wrote:我直接告訴你好了.港...(恕刪) 當然您所說的是正解.欄杆外所屬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欄杆內則目前權屬為高雄市府經發局開發...不過我的回文並非是針對您認為原樓主的發文是否影響您的名譽、商譽等..而是以討論的方式向我所援引之原文作者提出自身看法進行討論...不知道您是否有看清楚我援引的文章原文為何呢???在此也相當感謝您一同參與討論..不過...這是我拋出來希望與該文原作者互相討論之內容..實在不需要您還特意回文的告訴我我已經知道的事情..但還是真的感謝大師您參與討論~^^
真的嗎?當天夜裡我看到的那張露第三點的照片似乎與藝術扯不上關係耶該照片個人覺得與您拍攝的風格相差頗大,應為網路上蒐集所得女性兩腿張開,拍第三點特寫無任何光影處理的感覺,這是藝術嗎?給人的感覺比較像是陳冠希事件中所拍的照片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