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太平洋 wrote:
嗯...大家來解釋一...(恕刪)


那要不要解釋一下你的相簿公然放18X圖片?
要不要解釋一下你進去拍照的地方平常有沒有開放?
放在那的板子你是移開還是翻過去的?
還有幾歲的人啊?都是老頭子一個了連標點符號都不會用
在那邊點來點去的是想裝可憐博取同情嗎?
ikei wrote:
那要不要解釋一下你的相簿公然放18X圖片?...(恕刪)

請問這是啥(小弟不懂)?小弟沒跟到!方便私下pm給我嗎?感恩!!

我想~~太平洋大~~
您若是那位老伯
可否告知小弟前一篇回文中所詢問之事

您說年青人前方樹木亦有所損毀
那不知道您是否有看到那位年青人有當著你的面折損樹木
再者~您說年青人因為心虛故對您的回應故而不回答
但~您非那位年青人~您又如何知道年青人的想法?
是心虛亦或者是因為您的回應~
而造成年青人驚嚇~故而不回答呢??
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或者白話一點"人心隔肚皮"

真的要說的話~若您認為前方的樹木是雜樹
久了以後會造成國家公物損悔
那會何您不向主管機關反應告知~
由主管機關派遣主管業務人員處置
若真要關心~您亦可通知後過一段時間再去原發地點
查看雜樹是否有所去除~再行追蹤~
再者..除惡務盡~修撿樹枝就可以將您口中的雜樹對堤防造成的損傷降低嗎??
第三..若您在修撿雜樹過程中~因不慎受傷~
那是否有達到申請國家賠償問題?那造成社會成本又有多少?
1.我昨天會說原PO個資法有瑕疵,但屬微罪,畢竟沒有指名道姓,因為就好像大樓電
梯貼著可疑人士出入的照片一般。畢竟太平洋大大在自己發的文中也自白坦承有修剪。
要定原PO的罪,這在法官的心證中還有的談。拿小刀鋸樹修剪就沒事?爭論工具大小是
無意義的,畢竟沒有那種用槍殺死人有事,用針刺人致死會無事的。

2.人肉搜索貼出本名的就較嚴重,這方面太平洋大比較有機率勝訴,但因為整件事也是
因修剪樹木而起,要求償到7位數,我會持疑問。太平洋大可以提自訴,這事亦可以和
解。網友公然侮辱這件事也可以提,勝訴也很大,因為做錯事的人也是有人權的,求償
的話,看過範例,最高好像是20萬。但是太平洋大大每告一位網友,就必須要到該網友
的行政轄區審理,開庭可能要全省跑透透.....因為他們是在他們家裡的電腦PO文的。

3.非法侵入破壞公物是事實,也有自白文,只要原PO當證人,因上面第2我說的那些網友
提起檢舉,就會進入非告訴乃論,雖屬微罪但是是公訴,之後是不可和解的!!那問題較大
的就是太平洋大大了。因為太平洋大雖已不是現行犯了,但還是犯罪嫌疑人喔!!就
算最後沒事,但是至少拘留個24小時這個微罪警察權還是可以實施。

補充:可以看成是三件案子,起因是為了修樹拍照,只要前兩點和解,我想也沒有人時間多
到可以去高雄搞公訴案,而去動到第三項公訴,但是若不和解,就算上面都沒人檢舉,法
官審理前兩項案子時,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再約證人說明。

最後,我是鄉民,我也贊成提告,因為這事最後判決可以讓鄉民們有個範本可循,以後在
檢舉或處事上都有個參考,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
個資和姓名都是他自己的個人工作室網站所提供是公開滴資訊喔

~武藤~ wrote:
個資和姓名都是他自己的個人工作室網站所提供是公開滴資訊喔...(恕刪)


雖是這樣沒錯,但是讓無相關業務輕鬆連結過去就有可議之處了!!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

SKIN wrote:
雖是這樣沒錯,但是讓...(恕刪)


是喔~那就沒辦法了就讓它可議吧

~武藤~ wrote:
是喔~那就沒辦法了就讓它可議吧...(恕刪)


好吧!! 那我打一隻紅帥給武藤大....由您當檢舉人,開第一炮好了!!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
SKIN wrote:
好吧!! 那我打一...(恕刪)


哇哩勒我才不要勒~我才叫老頭子別搞了~你還要我去檢舉喔
太平洋 wrote:
....
那群人不在此事訴訟當中..你又何必拖他們下水...有關一開始現場的情形屬道德規範..不在此討論範圍...將不再回應...
...請以網路文化為論述...否則為避免多生事端我將請網管關閉此樓......(恕刪)


討論區不是你個人的…還是你又剛好有認識的在當小惡魔網管

除非網管認定他們應該關才會關,而不是「你說了算」

發了文你頂多是自D,但想毀樓可不是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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