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昨天會說原PO個資法有瑕疵,但屬微罪,畢竟沒有指名道姓,因為就好像大樓電
梯貼著可疑人士出入的照片一般。畢竟太平洋大大在自己發的文中也自白坦承有修剪。
要定原PO的罪,這在法官的心證中還有的談。拿小刀鋸樹修剪就沒事?爭論工具大小是
無意義的,畢竟沒有那種用槍殺死人有事,用針刺人致死會無事的。
2.人肉搜索貼出本名的就較嚴重,這方面太平洋大比較有機率勝訴,但因為整件事也是
因修剪樹木而起,要求償到7位數,我會持疑問。太平洋大可以提自訴,這事亦可以和
解。網友公然侮辱這件事也可以提,勝訴也很大,因為做錯事的人也是有人權的,求償
的話,看過範例,最高好像是20萬。但是太平洋大大每告一位網友,就必須要到該網友
的行政轄區審理,開庭可能要全省跑透透.....因為他們是在他們家裡的電腦PO文的。
3.非法侵入破壞公物是事實,也有自白文,只要原PO當證人,因上面第2我說的那些網友
提起檢舉,就會進入非告訴乃論,雖屬微罪但是是公訴,之後是不可和解的!!那問題較大
的就是太平洋大大了。因為太平洋大雖已不是現行犯了,但還是犯罪嫌疑人喔!!就
算最後沒事,但是至少拘留個24小時這個微罪警察權還是可以實施。
補充:可以看成是三件案子,起因是為了修樹拍照,只要前兩點和解,我想也沒有人時間多
到可以去高雄搞公訴案,而去動到第三項公訴,但是若不和解,就算上面都沒人檢舉,法
官審理前兩項案子時,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再約證人說明。
最後,我是鄉民,我也贊成提告,因為這事最後判決可以讓鄉民們有個範本可循,以後在
檢舉或處事上都有個參考,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