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 wrote:
用白話一點的說...公開個人資料可分2大類...惡意跟善意.....這裡屬惡意....是提供相關資訊給網友...藉以達騷擾.破壞個人名譽之用為目的...並附帶其圖像為特定的對象..所以許多人認為屬無罪論處...但在法律上..他的解釋是又不同的...所以自以為沒事...但他算是主因之一..所以...略...
A因為原po所指稱之行為,也經由攝影師本人確認無誤,所以也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嗯要怎麼解釋...表面上看是無事...攝影師的行為是可受上會公評的..他即便是在這點取得廷上認可..但他仍是主因..有誤導網友的事實...所以事後被判賠償的網友仍然是有權力向他提出告訴要求損害賠償的..但在文章標題上
.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是仍然逃不過的公然侮辱...如果標題是...這樣的行為..我個人十分無法認同...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歡迎大家共同討論..請勿以謾罵.方式表現個人看法.......若有越矩言詞..概與本人無關....類似這樣的簡短聲明...這樣應該是安全的...
才兩天沒看
樓已蓋這麼高.
1. 以邵老所言, 何以瞭解其連結屬惡意; 意指提供相關資訊給網友, 以達騷擾.破壞個人名譽之用為目的...並附帶其圖像為特定的對象???
2. 唾棄一詞為公然侮辱?
既然邵老一直堅持, 小弟也轉為支持你提告;
由法官來斷定一切, 由社會評斷公義及道德.
....他爸如果還在不曉得會怎麼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