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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一、您100年3月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三、有關您反映經銷商依照Apple公司銷售政策拒絕退款乙事,經查蘋果公司於官方網站公布之銷售及退款政策已敘明僅限線上Apple Store購買之消費者始得依該退款政策辦理退差額,並未有契約或其他協議限制經銷事業處理退款事宜,經銷事業依自身經營策略設定退款政策,應屬事業經營自由之範疇,且目前尚無具體事證顯示經銷商有共同決定價格之情事,故難認渠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惟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本會仍將持續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倘有涉及違法,將依法處理。
四、另您倘有退貨爭議,事涉消費糾紛,建請洽詢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反映。
五、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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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公平會認為,雖然蘋果ipad在台灣不管是線上或者經銷商的價格都一樣,但是因為我們提不出證明,所以公平會也不干預。
如果有人有資料證明商家間有約定價格(即使是口頭),所以才會各地價格一樣,那才能立案。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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