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網路還是實體店面
都可以主張退貨
不要傻傻的去說要*****換新機****
如果你主張要換新機
店家可以拒絕
但是你可以要求退貨還錢
店家除非經過合理的推論
能證明東西是你用壞的
而不是物品本身的瑕疵
否則不能拒絕退貨
不過你退貨要交還原來的所有東西(包含紙盒與配件)
封模當然不用
如果你已經把紙盒丟掉
那就比較麻煩了
你拿到錢後
當然可以再買一台新機
懂了嗎?
你如果主張換機(那是保固流程得依對方APPLE或店家保固的條約走)
如果你主張瑕疵退貨還錢
(買方瑕疵品解除買賣契約,那是民法給買方的保障,若沒有理由賣方就拒絕,那商家就違法)
這兩個主張差異很大
商家都知道
可惜大多數消費者並不知道
你的情況明顯符合354條的不符合契約預定效用,螢幕都花了,這非常嚴重,還有什麼效用可言,當然可以退貨(退貨即是解除原購買契約,因為你這情況也不可能適用退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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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