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5491535 wrote:
您好:
我是屬於 【部分貪小便宜的醜陋心態盡出 也就是奧客】 無誤,
當業務時誰也不想遇到奧客,但是當立場互換時,誰也都是會想要
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就像勞方和資方、買方和賣方,
但此刻的重點在於賣方 【直接就修改了買方的訂購資料】
爭著當正義魔人沒有意義,我寧願此刻當奧客,
也不願意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權益受損,但當我是賣方的時候,
當然我也會據理力爭,使用各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賣東西的權益,
今天是賣方疏失,買方貪小便宜無誤,
但是貪小便宜有罪? 還是串改資料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