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rest7018 wrote:那拍照片時候肖像權又有經過陳文琦夫婦同意拍攝了嗎? 本末倒置!!! 公共場合拍攝非侵犯隱私的照片在法律上本來就不須對方同意,純粹禮不禮貌的問題這些照片作為新聞合理之用且並無損害被攝者的人格..所以亦無肖像權的問題
別光拿著第49條當令箭,我回的64到66條怎麼沒人說?光64條就打死了。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不提來源,還打上自己的mark,是合理的方式嗎?
forrest7018 wrote:那拍照片時候肖像權又有經過陳文琦夫婦同意拍攝了嗎? 本末倒置!!! 中華民國民法裡面並沒有定義什麼叫做「肖像權」。如果陳氏夫婦認為他們的肖像被公開刊登造成人格方面的侵害,可依照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前題是陳氏夫婦要能證明他們的「人格」遭到侵害。另外若陳氏夫婦因這件事而發生財務或名譽上的損失,可以依照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