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我以爲盗圖盗文這種土匪行爲已經在台灣消失了


pro500 wrote:
這兩天台灣科技業最熱...(恕刪)

在先進國家這些照片都是要花錢買的
台灣是落後國家所以直接盜圖
建議你直接提告,

法院會主持公道, 他們會賠你不少錢...
@prof 機器人叫獸 prof.tw
那拍照片時候肖像權又有經過陳文琦夫婦同意拍攝了嗎? 本末倒置!!!

forrest7018 wrote:
那拍照片時候肖像權又有經過陳文琦夫婦同意拍攝了嗎? 本末倒置!!!


公共場合拍攝非侵犯隱私的照片在法律上本來就不須對方同意,純粹禮不禮貌的問題

這些照片作為新聞合理之用且並無損害被攝者的人格..所以亦無肖像權的問題
別光拿著第49條當令箭,我回的64到66條怎麼沒人說?光64條就打死了。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不提來源,還打上自己的mark,是合理的方式嗎?
forrest7018 wrote:
那拍照片時候肖像權又有經過陳文琦夫婦同意拍攝了嗎? 本末倒置!!!


中華民國民法裡面並沒有定義什麼叫做「肖像權」。

如果陳氏夫婦認為他們的肖像被公開刊登造成人格方面的侵害,可依照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前題是陳氏夫婦要能證明他們的「人格」遭到侵害。另外若陳氏夫婦因這件事而發生財務或名譽上的損失,可以依照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提出訴訟。

購物台都公開賣蘋果山寨機了,連軟體icon都一模一樣,你覺得王法還存在嗎?
ulyssesric wrote:
中華民國民法裡面並沒有定義什麼叫做「肖像權」。...(恕刪)


照了相, 又指名道姓的說出那兩位的大名, 已經違反個資法了. 講白一點, 就是"狗仔".
下次,建議01或是作者的照片,把浮水印加在正中間,看媒體們怎麼盜
沒錯!"符"水印就直接擺在圖中央,有符有保佑!^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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