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感謝聖神大大費心google網路資料,
並整理貼上,還幫忙上色畫重點~
不過,為了解決部分鄉民的疑慮,
容後學補充下列幾點:
1. 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1號判決即明白宣示:「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
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這一段,算是斷章取義,該判決已詳細說明,網際網路"交易"所使用之代號,本身具有表彰特定人
身分之效果,主要是因於網路網路"交易"之代號,在進行交易之同時,買方能得知此代號之真實
身分(例如拍賣上的賣家,在買家下標後,通常會顯示姓名.電話等資訊)。又交易平台之管理人員
亦能得知此交易代號使用人之真實身分(因為通常賣家在交易平台註冊的資訊不會有假)。
白話一點就是,01論壇上的代號是否能推知為特定人? 也就是說,01上的ID能否連結至某特定人?
今天或許T大或A大從我身邊走過去,我還不知道他是誰. 或許聖神大大說不定是法院推事,但鄉民一樣
不知道他是誰.
2. 妨害名譽罪之主.客觀條件
簡單來說,侮辱或誹謗,須有客觀減損社會評價或貶損人格的行為,不是"自覺"受辱.
社會價值觀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3.聖神大大舉的機車店是個很好的例子
這個例子剛好可以作為我們的借鏡,該名大學生在網路上發文的內容,讓人可以輕易連結至某特定店家(非常機車的T恤),並指責對方 "黑店" ,至減損店家商譽(因店家生意一落千丈).
這個部分,應該可以給"網路行銷公司"一個警惕,一直PO一些造假的瑕疵文,上述誹謗罪的判例,聖神大大已經分享,建議網路行銷公司員工可以參考一下.
後學拙見.感謝聖神大大的指教~
titanlun wrote:
很感謝聖神大大費心g...(恕刪)
哪裡~我拋出的石,引出了不少玉
且也看到這兩天的留言已偏向理性與中立之討論
雖然兩方立論不同,是自我對事物見解做質疑與辯難
這不也是01的初衷,針對手機或是事物的討論
而非抹黑與謾罵
其實大多數的網友不必擔心,只要是不是針對個人
做公開的人身攻擊、暗諷。而是對事件中肯之言論
是不會違犯任何法律。
我非法院之推事之類,不過是為中年轉職
想考個司法人員特考,找個長期飯票罷了
其實,針對某些行銷公司的負面手法、造假瑕疵之文,確實已觸犯
了誹謗罪之責,而且又已圖畫文字做不實之表示,亦達到了加重誹謗罪之程度
唯此為告訴乃論,HTC有其權利提出告訴!
如果是針對行銷公司提出告訴,行銷公司堅不承認或是與員工做切割
HTC就只能轉而針對這些上網發言拿人薪水之小員工
但告訴的對象如果是那些小員工,又落入了以強凌弱之口實,
對企業形象亦無幫助,故以此觀之,HTC採消極之行為
乃不得不之決定。
感謝Titanlun與tw476808的惠賜高見與指教
對Zting大及髒Grodro的抬愛,則愧不敢當!
亦希望各位先進未來能繼續給予小弟我指教,當不勝感激!!
恩~樓歪了很久了,此法律辯證之議題,先暫且打住~不知各位同意否?
信我者天堂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