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到三星在美國無法出貨了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syensou wrote:
因為韓國少了三星會很...(恕刪)


其實三星還沒竄紅時..韓國就很強了!!!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有Galaxy系列熱賣,
三星的整體表現都這樣了,
如果Galaxy系列被禁賣,
不知三星會如何?

Anyway,
還是恭喜三星的Galaxy Nexus禁賣令被CAFC暫緩了,
這麼看來政治考量的嫌疑好像少了一點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Weiter5494 wrote:
一收一放,政治學問大矣 ! Apple vs HTC, ban是不准的 ! 換成Apple vs Samsung(Google), ban若準了,可是落人口實 ! 所以刑判了,就再給緩刑,玩法太多了 !


Apple vs HTC,ban是不准的,但Apple v Samsung(Google)卻准了?
不知道說的是哪一樁?
要不要說清楚一點?

我倒是知道Apple vs HTC中,
HTC因為data tapping專利被判禁售,
但是在Apple v Samsung中,
韓裔的法官認為Samsung雖然侵害data tapping專利,
但不應為此被禁售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Weiter5494 wrote:
Sorry ! 說的是,ITC否決蘋果所提出緊急阻止HTC One X 和EVO 4G LTE智能手機出口美國市場的相關請求。

  「委員會發現,蘋果沒有證明臨時緊急禁止進口HTC相關智能手機產品的正當性。委員會不會下令讓海關扣留所有相關的HTC產品,理由是目前尚無必需信息證明HTC是否違反了委員會此前下達的限制性排除條款。」


我知道這個,
可是這個是之前被判禁售的data tapping專利吧?!

據我所知,蘋果後來所主張是Gmail中的功能侵權,應該緊急禁售HTC的機子,
但此部分並非雙方在ITC禁售令判決之訴訟攻防中的功能,
也就是說此Gmail中的功能之前未經蘋果主張侵權,
蘋果也未曾證明Gmail中的功能侵害data tapping專利,
Gmail中的功能也未經ALJ判斷是否侵權過,
蘋果要以此要求緊急禁售,
就像要ITC不需經過ALJ的判斷,
只要聽蘋果的話就好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