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4論事】關於體驗文,媽媽我有話要說

純就字義上來講,「酸民」比「工讀生」更有毀謗的意思.
當然這是我個人看法,法官如何自由心證就不知道了
搞不好碰到個恐龍法官也說不定喔!
chusam wrote:
說句題外話
不就是一堆買htc股票的人被套牢
變成瘋狂反三星捧htc的h謎在作亂
其實從很多文可以發現有人在企圖炒作媒體
可惜在01上炒根本沒有用的、還鬧得雞犬不寧...


chusam 大最好別這樣講,不然等等會有人說反三星的不一定是h粉
freefly0 wrote:


你不懂沒關係
我再解釋一次什麼叫



三星辦體驗會,網友參加完了要寫心得才有其他禮品拿,結果被你們質疑他文章的公正性。Fine, 你不信就算了,本來就沒人強迫你要信。
結果其他廠商不用參加的網友寫心得,更好的禮物就直接送了,你們反而又覺得這沒有關係。我真不知道各位這是什麼標準。
一樣都是行銷活動而已,只因為參加的人要不要寫心得,你就會有不同的價值標準?這些人就會從"單純的網友"變成"職業工讀生"?這會不會太好笑了?

Tenarjoodie wrote:
chusam 大最好...(恕刪)

確實很多狂罵三星的不一定是htc粉絲
很多反三星挺htc的根本都是長期淺水、也沒發過對htc手機討論有正面意義的文
反倒是htc股票崩了之後、出現超多炒股票新聞及瘋狂挺htc攻擊三星的文
早在去年one x出事後就開始有瘋狂h謎出現
當時討論一些從工廠聽到的htc不利消息、立刻被圍勦
h謎不斷膨風htc在哪裡銷售第一之類的
有些人還常常脫口而出股價該漲了、會衝回多少點的
最後還不是一一被現實的財報拆穿
這些h謎根本就不是htc粉絲
不過倒也成功吸引很多愛國人士一起反韓就是了

在台灣拿htc股票的、絕對比買htc手機的多很多...
jc0214 wrote:
三星辦體驗會,網友參...(恕刪)


對價關係,對價關係

也只是合理懷疑

沒有對價,要去懷疑什麼呢?

你要po文才給你東西

跟 跟你東西,要不要po文隨便你

這兩件事可以相提並論,真服了你
ty880336 wrote:
你沒聽過一日工讀生嗎...(恕刪)


你說得也是。
所以我先前用"經常性給付薪資"來定義的確不夠精準。正確來說,各位要指控其他支持三星產品的網友是"工讀生"前,

是否應先舉證三星或鵬泰與對方之間有"僱傭關係"?

否則請問各位,這不是扣帽子,是什麼?
網友"taiwan3123"謹向本人發表道歉聲明全文: http://tinyurl.com/mpptnea
jc0214 wrote:
你說得也是。所以我先...(恕刪)


我是覺得你先控制自己的情緒

再發言

我就講到這裡

不想與發言主觀優先者多講
亂入一下....

對價關係...假如寫了分享文貼上來,可以另外得到一顆行動硬碟,確定構成對價關係嗎?
除非這個"對價關係"有涉及到分享文必須要攻擊對手或是一些抹黑.
如果純粹是寫一篇去參加體驗會的分享文,這有"對價關係"?
這犯了什麼罪?
別說又是用道德定罪....

一般都有所謂的"期約'關係....

不要媒體新聞報哪個民代,哪個縣市長收賄有對價關係..就認為對價關係是可以這樣用的.
這應該還涉及"職權"...
如林益世案或是其他案子...他們都要說"這不是我可以決定的".

參考網站

公務人員從有對價關係到所適用的是"貪污治罪條例".
候選人期約賄選所適用的是"選罷法"..

對價關係應該不是法條中有的名詞吧?

哪個法條有"對價關係"的罰責?

所以我才說除非有一些被要求要毀謗...而可以得到報酬..
那也是回到刑法中的"毀謗"而不是"對價關係".....

那政府希望鼓勵消費者拿發票,又提供對獎...算不算對價關係.
如果要廣義的說應該是有.
可是"有犯法"?
timkuan wrote:
亂入一下....對價...(恕刪)


好像沒人說"對價關係"違法
請問你從哪邊看來的?

此外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

講到這邊就好
====
順帶貼一點法條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freefly0 wrote:
好像沒人說"對價關係"違法
請問你從哪邊看來的?

此外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

講到這邊就好
====
順帶貼一點法條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沒人直指:對價關係 = 違法
但是我們聽到的對價關係都是犯罪行為中的"約定"....

沒寫違法,請問一直有看到"對價關係"是要說什麼?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你小時候考試,父母有沒說考的好送你獎品? 諸如此類?
所以這也是"違反道德"??

法條??

你說這位媽媽有"引人錯誤"?
發表一篇參加體驗會的文章,只針對三星產品評論或是做出主觀的比較...
有符合上面法條?

法條不是看字來解釋的.....

看來如果公平會或是法院無法對三星做出處罰....
一定又會被炮被收買.....

看到一堆人指控或懷疑這位媽媽....

不知道有沒人願意具體的說出這位媽媽到底做了什麼違反道德或法律的事?
記得要寫清楚一點...

我是鼓勵這位媽媽提告..如果有人願意寫的具體一點.

不過看來是有點難....因為好像都沒有人願意具體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