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ou wrote:
之前板上舊文就已經...(恕刪)
Chardman wrote:
ROOT後修改/odm...(恕刪)

這第3方ROM,17個國家都加入了
只加入這句就開通了自動錄音
你自己看看ZIP
附加壓縮檔: 201903/mobile01-a3d646287d0975eb8d45473b920a37b4.zip

lyou wrote:
只是不開放給有私隱權限制的國家或地區使用(譬如台灣).
以上這行是我寫的
kevin2001 wrote:
台灣沒有隱私權相關法律,為什麼有人就愛不查證到處放話。
這一行KEVIN2001寫的
我國刑法的妨礙秘密罪章是確保個人隱私權的重要條文,其中以刑法第315-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最為重要. 以下網頁是"蘇文斌律師事務所"針對「竊錄自己與他人的非公開談話,構不構成刑法第315-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所寫的文章,請自行參考. 縱觀全文,電話錄音事涉隱私是有相關法律規範的,而其重點在於判斷是否"無故",但一般人對自己的電話錄音通常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因而罪行不成立或不罰.
http://www.su-attorneys.com.tw/bbs/board.php?bo_table=legal&wr_id=6&page=3
+===我是分隔線===+
另外,撇開手機錄音不談而從大範圍去看"隱私權"到底有沒有與之相關的法律,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根據大法官釋字603號,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均有其必要,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大法官亦已在釋字第293號與第535號解釋,承認人民隱私權之存在。
還有就是,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在判決文中有一段提到:
「故自憲法保護人格權及人格尊嚴的基本價值,並參酌修正草案對隱私權之保障,及不法侵害自由權與隱私權之重要特徵相同,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隱私權等人格利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臨.兵.鬥.者.皆.陣.列.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