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xikaj wrote:
物件性質不同,成立定...(恕刪)
私訊是嗎?
來源
http://www.law110.com.tw/SEO/SEO.aspx?Topage=&tid=1442&keywd=%E7%A7%81%E8%A8%8A&button=%E9%80%81%E5%87%BA
事件如下:
最近身邊有位女性友人,被人用臉書私訊辱罵,字眼難堪像是妓女 ,髒女人等。由於已經不是第一次莫名受辱 ,友人不想再隱忍吞聲 ,決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證據方面:友人已經封鎖辱罵者,辱罵者發現後卻用其它帳號繼續辱罵 。由於臉書系統的設置,當有人傳訊息時會以EMAIL通知。所以,辱罵者已經以原本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還有使用其他人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都已經以EMAIL的形式存在友人的信箱裡。 請問: 這種私訊辱罵的事件有觸犯刑法? 可以向警局直接報案嗎?或是備案? 民法方面的話則能提出什麼告訴? 或是建議該怎麼處理? (女性友人一直想息事寧人,對方卻執意騷擾,甚至影響到了工作,還有精神狀況無奈之於才決定訴諸法律)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102-08-17 16:00
本件在刑事責任部分所涉及的應是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名,但對方所傳述者並非具體事實而是抽象漫罵,故應當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無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問題,但基本上以私訊方式傳送辱罵字眼應該不會構成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狀態,若不是公然的侮辱行為的話,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則後續應循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不過建議本件可先提刑事告訴俾以查明對方身分後,再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不一樣嗎???
回答的是律師不是我...
至於罵的內容有與損害賠償的金額,那是法官決定的...也不是我
只是萬一被告,只能期待法官判輕一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