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啟示] 本人taiwan3123謹向jc0214網友發表道歉聲明如下


wuzenjar wrote:
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修改了網路薦證PO文的標準,自今年11月8日以後,不論是兼職寫手或素人(鄉民)在網路論壇發文薦證時必須充分揭露「與被推薦廠商的利益關係」,未來如果您發現有人在三星版PO體驗會心得天花亂墜,卻沒有充分的揭露因為PO體驗文可以獲得那些利益(例如PO文可以獲得抽獎資格、可以抽中那些禮品、參加體驗會獲得哪些免費的招待、拿了哪些免費的紀念品回家)。...(恕刪)


你的舉例是有問題的。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11月8日新聞資料指出:

「對於社群網站推文符合廣告薦證者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作而成之薦證廣告,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規定其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倘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前項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涉有違反本法第24條規定之可能。」

可見公平會所謂的"薦證者應主動揭露的,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是以"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為限。

然而關於今年3月31日由台灣三星與mobiile 01合辦的"見證大「4」!Samsung GALAXY S4網友搶先體驗會",其所舉辦的有獎徵文活動,當中所有有關你所提及的:"PO文可以獲得抽獎資格、可以抽中那些禮品、參加體驗會獲得哪些免費的招待、拿了哪些免費的紀念品回家"等,都是早於3月26日時站方即已公告在本討論區下的。眾所週知,如何可謂有隱瞞,而需有再次揭露之要?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8&t=3275373

所以這要如何可說是"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

既非不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那又如何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涉有違反本法第24條規定之可能"??

公平會裁罰三星網路寫手行為,並不代表有心人士就可以據此看到黑影就胡亂開槍。惡意栽贓、抺黑支持三星產品的網友是所謂的"工讀生",是"收了錢才做的違心之論"。

不同的意見應該被包容,但絕不包括惡意的中傷、無端的指控與人身攻擊,難道不是嗎?
網友"taiwan3123"謹向本人發表道歉聲明全文: http://tinyurl.com/mpptnea
台灣人可悲呀 wrote:
請問網友,發三星手機...(恕刪)

9月24日更新~
PO文贈品更新如下
網友分享禮:藍牙喇叭 (符合發文規範者即可獲得)
好康再加碼!!!
再從發文的網友抽出
GALAXY Gear 行動玩家乙只(不挑色)一名
Samsung 行動電源 二名

還沒PO文的網友
請加緊您的腳步喔!!!

你的世界 你來掌握Samsung GALAXY Note 3網友搶先體驗會,限時招募中!

taiwan3123 wrote:
立文者:謝宗霖( I...(恕刪)


你的所作所為

深感佩服

只能說 幹的好.....
jc0214 wrote:
眾所週知,如何可謂有隱瞞,而需有再次揭露之要?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8&t=3275373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第三點:(五) 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第六點: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為之,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項社群網站推文包括網路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等方式。


均明確的指出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您指出因站方已於活動招募訊息中揭露活動參加者PO體驗文競賽規則及可獲得的獎品並公告得獎名單,藉此引申薦證者PO體驗文薦證不需要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規定。這樣的說法可能有可議之處:

其一:體驗活動招募訊息是針對想參加體驗會的人,對於沒時間或沒有意願參加者毫無吸引力根本不會想要點閱,但體驗會體驗文是針對對產品有興趣的人就會想要點閱,兩者的對象、區位顯不對等。從結果來說,您所引申的01官方的體驗會招募訊息文章人氣為82,726人次,而您所PO的體驗文文章人氣為194,790人次,顯見有11萬人次無法得知參加這場體驗活動並在論壇上PO體驗文可以獲得那些利益。我就是其中一位,您這篇體驗文一開始我就有拜讀過,但我自始自終都沒有點閱過活動招募訊息,如果您沒有給連結我更不知道您因為這篇體驗文而得到「優等獎:Audio-Technica耳機 (ATH-EW9)」。因此您以站方有公告為由,主張「眾所皆知」故不需再負擔於PO文中揭露與被薦證者的利益關係,我個人覺得有違公平會要求揭露的本意。

其二:沒看不知道,看過才知道。您提供連結有關體驗會招募活動的內文,有關文章『評選標準:1. 內容豐富程度 (圖文並茂為佳)50% 2. 表現產品特點 30% 3. 文章人氣 (點閱率、回應率等)20%』,孤陋寡聞如我者還一直以為是只要有參加並有PO體驗文就有『抽獎』資格,原來是經過被薦證廠商『評選獲獎』而非抽獎,前文寫錯失敬失敬。換言之這是否有鼓勵薦證者要努力「圖文並茂」的味道,不知道這樣的利益關係被揭露後,會不會影響文章的公信力,而導致薦證者不願意揭露的情形發生。而這不就是公平會要求揭露的原因。

其三:您提供連結有關體驗會招募活動的內文注意事項12:徵文活動得獎者文章中之影音、圖片、文字需授權台灣三星官方粉絲團以及官網無償使用。顯示得獎者的體驗文與被薦證廠商有利益互動,這不也是正是公平會要求揭露的原因。

其四:揭露利益關係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嗎?在體驗文開頭加一句「本文為台灣三星體驗文徵文活動參賽作品」(活動公告連結)或是「本文為台灣三星體驗文徵文活動評選優等獎作品」(得獎名單連結),真的很困難嗎??

最後,我在01發文雖然常常針對三星寫手門事件批評,但不代表您可以指控我『公平會裁罰三星網路寫手行為,並不代表有心人士就可以據此看到黑影就胡亂開槍。惡意栽贓、抺黑支持三星產品的網友是所謂的"工讀生",是"收了錢才做的違心之論"。』
wuzenjar wrote: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恕刪)


我想他說的"有心人士"不是針對您

您真的多慮了

不過會辦活動的商家, 也不只三星, 反正法條都已經公佈了

有沒有違法, 到時候大家就一起來檢舉參加活動的文章

相對的, 只要有人身攻擊的字眼出現

希望大家也能夠一起譴責

閱.
jc0214 wrote:
本訴訟起因於我在今年...(恕刪)
網路上也要小心發文
taiwan3123 wrote:
立文者:謝宗霖( I...(恕刪)
據我所知,參加體驗會後在網路發表體驗文,如果第一名好像可以拿到手機吧?所以為了獎品把該產品喻為世界之最,即使在普通的功能也會把他形容成具有創造性的功能吧!反正就說成神機就對了

wuzenjar wrote:
其一:體驗活動招募訊息是針對想參加體驗會的人,對於沒時間或沒有意願參加者毫無吸引力根本不會想要點閱,但體驗會體驗文是針對對產品有興趣的人就會想要點閱,兩者的對象、區位顯不對等。從結果來說,您所引申的01官方的體驗會招募訊息文章人氣為82,726人次,而您所PO的體驗文文章人氣為194,790人次,顯見有11萬人次無法得知參加這場體驗活動並在論壇上PO體驗文可以獲得那些利益。...(恕刪)


我前面已述,關於今年3月31日由台灣三星與mobiile 01合辦的"見證大「4」!Samsung GALAXY S4網友搶先體驗會",其所舉辦的有獎徵文活動,當中所有有關你所提及的:"PO文可以獲得抽獎資格、可以抽中那些禮品、參加體驗會獲得哪些免費的招待、拿了哪些免費的紀念品回家"等,都是早於3月26日時站方即已公告在本討論區下的。

這是一個在本討論區下公開的訊息,你不能說你自己,或和你同樣的人沒有興趣去點閱,就視這個資料是被隱瞞,是需要再次被揭露的。

就好像每一間上市上櫃公司的公開說明書,財務報表等,在證基會圖書館都能被自由檢閱,查核。我不能說我投資股票向來只作技術分析,基本面沒興趣瞭解,就說那些公開說明書或財報資訊公開得不夠徹底,所以害我投資失敗一樣。

公平會之所以主張"薦證者應主動揭露的,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是以"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為限,重點就是要防止薦證者與廣告主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可能。

然而,"有獎徵文活動"能視為是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因為有利害關係,而共謀對消費者虛偽意思表示嗎??
網友"taiwan3123"謹向本人發表道歉聲明全文: http://tinyurl.com/mpptnea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第三點:(五) 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白紙黑字很清楚了,我就不討論其他不知道可不可以拿來類比的例子了...

您硬要解讀成「因為別人有公告,所以我沒必要在薦證廣告中揭露,看的人不知道是他家的事」

我也只能尊重您的看法了

另外您的理解可能有誤,公平會的重點是「應揭露利益關係」而非「共謀對消費者虛偽意思表示」。換言之,即使廣告薦證文再公平、再客觀、再有水準,既使薦證者是自發舉動而無與被薦證者共謀,但只要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就必須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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