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之法條如下:第 22 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 30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第 31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37 條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