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議員向公平會舉發,並要求檢調核實網路證據,談談工讀生的法律責任。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23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5000萬以下罰金。


請問各位網友,工讀生也會被處以同樣的刑則嗎?

還是處罰事業負責人,工讀生只是連帶責任的共犯呢?
羊毛出在羊身上。

當量數以萬計的時候,只會找引發問題的那位開刀。

不過確實要制止事件還是得找源頭開刀才有用。
公平交易法之法條如下:

第 22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 30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 31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a45601236qq wrote:
羊毛出在羊身上。當量...(恕刪)


我想也應該是這樣,但常跑法院,留下污點,免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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