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牙耳機的事只能說
兄弟爬山
各自努力了
沒人想出來當領頭羊

但我個人還是會試著去爭取的
相信耳機的事SE的錯誤是非常明顯的
而且也完全沒有意思要出面處理
就算千百個打手出來混淆視聽
還是不能改變SE的錯

有心繼續爭取的人
建議把自己的個案反應給各地區的消基會
人多了自然會有新聞媒體會注意到
有報導的價值也就會上版面了
流行
改標題了喔!!
怎麼沒有堅持下去???
看來又一個被官方耍手段逼到封嘴的人了。
這種論壇會突然出現一些奇怪的人來持反對意見鑽牛角尖逼人封嘴是很正常的,不然官方花那麼多錢做公關是做假的喔!!
平常也沒看過那些人有什麼分享文,或是新註冊帳號忽然出來就是跟你兔臭,板大在意那些人有意義嗎??幫大多數人爭取權益比較重要吧!!
一個DM上面加了一個附加條款" 官方有權利變更....內容"就可以當免死金牌嗎??權力就可以無限上扛嗎???
如果附加的有線耳機和藍芽無線耳機是等值品我就沒話講,但是如果藍芽無線耳機變成一個陽春耳機那就不對了,你買車要是DM有附加這句,是不是17"輪胎就可以變成15"或14"???反正都有附約??反正都有但書??反正都有輪胎??
還有,附加條款字體太小不明顯其實都可以申訴的。
大大,您讓我很心寒耶!!!
billion wrote:
改標題了喔!!怎麼沒...(恕刪)


版上那些消毒的人,怎都沒有講到藍芽耳機的事情??
看能不能講到我去拿手機時,不會跟店員掙藍芽耳機。
簡單的說
台灣的消費者通常是不團結的,
今天有這種結果 不意外~

但樓主是值得鼓勵的,
至少他懂得去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若有同理心的朋友應該給予支持,
而不是處處批評~
團體訴訟
消保法
第54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消費團體訴訟
因為同一事件而使得二十人以上的消費者受害,則受害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受害人、受害人的父母、子女與配偶)可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以消費者保護團體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稱為「消費團體訴訟」。其中,損害賠償的請求範圍包括財產上的損害(房屋)與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團體訴訟:



(一)設立三年以上。

(二)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為優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

(三)設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四)五百人以上的社團法人或登記財產總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財團法人。

由受害人填寫請求權讓與書及團體訴訟資料表,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出訴訟。受害者透過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可以獲得下列保障:



(一)無需負擔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委任律師的報酬。

(二)訴訟標的價超過新台幣六十萬的部分可免繳裁判費。

(三)視建商的故意或過失,還可請求損害額三倍或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四)求償程序簡便。
什麼時候要寄聯屬信啊

雖然說我不是受害者...

不過這個問題一天不解決

只會搞得百姓怨聲載道

索艾快拿出解決方案吧!!
Facebook 反Samobile01專頁 成立!!
現在連大陸也都有羅生門了
大陸現在公司貨預購中
價錢從5980變5888再變5688
原本藍牙手錶,藍牙耳機,電池,皮套都有送
網路熱鬧到跟台灣有得比






現在呢



不過5688RMB=25596台幣
有藍牙耳機跟皮套
而且WIFI閹掉了
照台灣的定價我想大陸人會很

所以台灣人還是幸福的
至少還沒被當大潘仔(在大陸奢侈品真的比台灣貴多了)
連暑+1

但說句題外話… 買都買了… 錢都被收走了…

除了透過第三方投訴、提告… 我想沒什麼用。

如果告的成,就可以拿回一點…至少不會覺得吃虧…

如果是找水果的話… 我是覺得他們不會怕啦~"~ 會買的還是會買…

但就算如此! 我也支持你們^^








我好想要藍芽耳機呀~~ 把aino的拆來給我用吧
你在認真什麼!? [XD]
那是台灣政腐沒作為才會導致消費者的弱勢呀,不然的話較他國的國家當然一下子廠商都會認賠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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