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沒有堅持下去???
看來又一個被官方耍手段逼到封嘴的人了。
這種論壇會突然出現一些奇怪的人來持反對意見鑽牛角尖逼人封嘴是很正常的,不然官方花那麼多錢做公關是做假的喔!!
平常也沒看過那些人有什麼分享文,或是新註冊帳號忽然出來就是跟你兔臭,板大在意那些人有意義嗎??幫大多數人爭取權益比較重要吧!!
一個DM上面加了一個附加條款" 官方有權利變更....內容"就可以當免死金牌嗎??權力就可以無限上扛嗎???
如果附加的有線耳機和藍芽無線耳機是等值品我就沒話講,但是如果藍芽無線耳機變成一個陽春耳機那就不對了,你買車要是DM有附加這句,是不是17"輪胎就可以變成15"或14"???反正都有附約??反正都有但書??反正都有輪胎??
還有,附加條款字體太小不明顯其實都可以申訴的。
大大,您讓我很心寒耶!!!
因為同一事件而使得二十人以上的消費者受害,則受害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受害人、受害人的父母、子女與配偶)可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以消費者保護團體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稱為「消費團體訴訟」。其中,損害賠償的請求範圍包括財產上的損害(房屋)與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團體訴訟:
(一)設立三年以上。
(二)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為優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
(三)設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四)五百人以上的社團法人或登記財產總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財團法人。
由受害人填寫請求權讓與書及團體訴訟資料表,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出訴訟。受害者透過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可以獲得下列保障:
(一)無需負擔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委任律師的報酬。
(二)訴訟標的價超過新台幣六十萬的部分可免繳裁判費。
(三)視建商的故意或過失,還可請求損害額三倍或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四)求償程序簡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