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 Satio的行銷策略。。。


tommyrace wrote:
跟Ericsson只想階段性的推出經典機的做法其實根本是背道而馳


看到這一句,不得不暫停我正在閱讀的討論串

因為我腦海裡出現『..........T..............2............................8』
阿奇 wrote:
難道seven-el...(恕刪)

不好意思
這讓我想起一個國家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樣稱中國?
所以才會有台灣.中國.大陸來分別
我想有些大大舉的例子也不錯
畢竟我不想讓別人對我稱呼錯的名稱
(這已經離主題有點遠了)
我的SATIO還沒拿到....預購...預購的屁..哪門的行銷策略
hygh771202 wrote:
第一你犯錯就要叫跟你...(恕刪)



我真得覺得你很無聊

也覺得妳是SONY的人˙

誰不知道現在目前手機只有SE

你一直要在雞蛋裡挑骨頭

我不懂你到底想要表達啥

大家提出問題來討論

但你的回答有點.......

說真得很無聊



justice09 wrote:
同意 沒有人能權威到...(恕刪)


你也怪了

現在在台灣市面上賣的新手機哪隻有SONY的(以前有我知道但已是很久以前的事了)

以前也有ERICSSON但都已經合併多久這是常識

只是為了好稱呼大家會忽略ERICSSON改用前面的單字去稱呼

你會搞不清楚我也覺得納悶

整個這邊的板上就你跟那位大大一直對這很不滿

說真得我搞不清楚你跟他到底想要怎樣

還有我打扯報了SONY

我是在手機討論區打的為了不想挑起板戰我是不是也改了你一直咄咄逼人是怎樣

有腦袋的人想也會知道是在說哪件事

(你說你看到別人打錯討論區那請你去指教他的錯誤去對的地方發文這樣我很贊同你)

(畢竟手機規手機討論區)

你跟她一直在雞蛋裡挑骨頭得意義在哪

糾正大家錯誤?說真得不需要因為你們的回答一點實質的意義都沒有說清楚一點就是屁話

在SONY上班?所以被誤會很不爽?那請你去公司反映品質做好一點不管是不是手機部分

還是愛用SONY產品所以不爽大加攻擊SONY?不管哪一家產品有問題就是有問題不需要去辦解

還有SONY跟SONY ERICSSON差別在哪不需要你們雞婆的一直告訴大家因為大家都有常識不用你去證明你有多清楚多了解

不好意思我EQ不好就是不喜歡看人雞蛋裡挑骨頭跟說廢話







rrgg wrote:
你也怪了現在在台灣市...(恕刪)


你說我說的都屁話

沒有實質的意義

那你的不求甚解不曉得有沒有誤導過網友

至少我就被誤導過

不好意思我EQ不好就是看不慣有人分不清楚
極限 ● 品味
EQ不好還在這邊大小聲
多看點書充實自己不是狠好?
丟了個扯爆了的SONY
沒頭沒腦 也不說明哪支手機 讓大家去猜想嗎?
最討厭主題不打手機型號 內容也不寫 要讓大家去猜測的文章
yesterday is history, today is happening, tomorrow is mystery.
踢媽媽 wrote:
原來真的會有人把SO...(恕刪)


在SonyStyle買的SonyEricsson手機要是發生問題了
現行法律可不容許SONY不處理喔
rrgg wrote:
我真得覺得你很無聊也...(恕刪)


你要怎麼認為我不管

我只是提醒在01發文標題盡量專業

如果連聽取意見都要說別人管太多

那你們要繼續沒關係

上來01是來學習還是來嘴砲

反正不關我的事

說再多也是被罵無聊
陳小民3627 wrote:
在SonyStyle...(恕刪)


通知你詢問SE是叫作不處理??

買SE的手機出問題會打去Sony罵人的

現在只有歐巴桑會做

你想一下如果你是sony的客服

有人打電話給你

跟你說:「靠!你們家手機也太爛了吧!」

你要怎麼跟他說??

如果你把他的問題上報到你的上司

你明天可能就不用再上班了
hygh771202 wrote:
通知你詢問SE是叫作...(恕刪)


你有看清楚我的發言嗎
之前SonyStyle確實也有在賣Sony Ericsson的手機吧
我不是指在任何地方買的Sony Ericsson手機,SONY都要負責,我是指在SonyStyle
買的手機出問題而導致受有損害,SONY是不可以不處理的

契約責任方面,

1.依據現行民法第356 359 360條的規定,SONY是需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依據現行民法第227條,SONY需要負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責任"

侵權責任方面(最高法院77年第19次民事庭決議見解----契約責任的成立,不當然排除侵權責任)

1.SONY可能需要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依據消保法第8條,經銷商(SONY)要是有"改裝分裝"商品,則經銷商(SONY)對於消費者需負"無過失"的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就是指縱無過失,也要負責的意思)

SONY需要自己處理消費糾紛,因為它是買賣契約當事人,所以不可以只丟下一句話叫消費者詢問Sony Ericsson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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