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US原廠放任代理/經銷商蔡家國際惡意漲價銷售ZENFONE2手機,請大家抵制並拒絕此不道德的商業行為!

豬嘟嘟 wrote:
請問小沙子你就是Dr. Zen 內測達人 沙沙比 嗎 發表會有看到你的樣子

哈哈,我不是喔!

沙沙比在01另有帳號,好像是英文的:sasabi.....(忘了怎麼拼的)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小沙子 wrote:
哈哈,我不是喔!沙...(恕刪)



喔喔抱歉認錯
賣貴了~就不要買了阿~~
到網路找便宜的~~~多爬一點就可以找的到了~~加油
賣手機賺一二百還要被客人說賣比較貴,
現在的開店做生意要賺個店租和水電費還要被po網。
有的店家賣你建議售價一定要搭皮套+玻璃貼,加購價900。
不想買貴你就官網排隊,拿到手機再去店家買皮套保貼,還不是差不多的錢。
sniperone wrote:
公平交易法第18條條文稱"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
解讀為不准高是否有根據呢?...(恕刪)


請看新版的19條,應該會比較了解。
不過無論新舊法都一樣,(新法19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都是無論高低都不準限制,
根據為法律解釋的最基礎---文義解釋,
且任何解釋都不可超出文義之射程。
邏輯上"自由決定價格"就包含任何價格,比參考價高當然也是文義射程內。

bhis wrote:
新法19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都是無論高低都不準限制,
根據為法律解釋的最基礎---文義解釋,
且任何解釋都不可超出文義之射程。
邏輯上"自由決定價格"就包含任何價格,比參考價高當然也是文義射程內。


您好,前面有些版友在引用法條時,不是引用到舊的,就是引用到不完整的

目前最新的完整法條是
第十九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部分版友不知是有心或是無意,都漏掉對消費者有益的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裡面有更詳細的說明,本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防止事業對商品轉售價格為限制,惟現行條文所採約定無效之規定,究屬民事契約之效力規定,或係歸責該行為具限制競爭內涵之違法性格而為禁止規定,時有爭議。為杜爭議,爰明定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另參酌國際潮流之趨勢,如最高轉售價格等有正當理由者,即不在此限,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

所以訂定最高轉售價格屬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請勿再以訛傳訛的發表單方面利於廠商的錯誤資訊了。
sniperone wrote:
您好,前面有些版友...(恕刪)


新法但書我有看到喔,
但跟討論的無關因此沒有引,
我不曉得所謂"訂定最高轉售價格屬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是從何得出的?是因為保護消費者所以屬正當嗎?

惟但書屬於例外情況,而根據例外解釋從嚴的法則,
會變成你限制廠商售價反而能達成功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此時才會適用但書。

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除了消費者利益外,
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也是該法之目的,
因此在看條文時不能心裡只想著消費者利益,而是要全部立法目的去權衡。

只看消費者利益是消保法要做的,因此或許你要著手的方向不是公平交易法,而是消保法。

言盡於此,本主題我就不再回應。

bhis wrote:
我不曉得所謂"訂定最高轉售價格屬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是從何得出的?是因為保護消費者所以屬正當嗎?



不好意思,那一句不是我自己說的,
而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上公告的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裡面所寫的。
上面有連結,如果還有疑問請你先下載看過之後再做評論,
但因小弟不是法律背景所以有錯請指正,
各位你們都沒發現樓主神隱了嗎?
說好的客訴跟消基會的消保官呢??
怎麼變成你們探討法律問題 幫吸引寄者亮點???


sniperone wrote:
不好意思,那一句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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