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94su3ui wrote:我在12/1 台北資...(恕刪) 手機工作中的程式要插入平板接續工作要在ASUS個人化設定裡面的動態顯示切換清單內修改~您要接續工作的APP剛開始只有他預設的幾項程式有打勾
Syaoran wrote:七日內一定要給換的,...(恕刪) 網路購物是七日內無條件可以退貨,網購應該只能退,退了再重買一般實體店面,如果瑕疵品是在七日內可以換貨。(一般不讓你退)實體店購買超過七天才進維修之前吵得沸沸揚揚的ip5瑕疵問題,就是中華英雄與神惱通路規定商品有瑕疵不能換,造成消費者反彈.. 不過果粉應該可以接受吧如果有誤請指正
lankunjen wrote:網路購物是七日內無條...(恕刪) 我是說 網路購物的七日內退貨是有法條依據但店面的七日換貨可能是店家自己提供的服務似乎沒有法條依據?不確定,我不是很懂這方面,只是憑印象敘述。
就我個人的消費經驗:神腦實體店面=>沒有七天鑑賞期,不能退貨。但七天內機子有非人為損害,可換貨(神腦的特別規定),但是否「非人為」有疑問時要後送判定。七天過後一律走維修途徑。其他實體店家:沒七天鑑賞期,沒有七天內可換貨,商品離店一律走維修。註:七天鑑賞期退貨只適用於網路購物,所謂七天內換貨也是個別店家的服務,法律並無強制規定店家必須換 貨,無論銷售員跟你說什麼有七天鑑賞期,那是銷售員在唬爛,一旦發生糾紛,你如果沒辦法舉證銷售員確實這麼跟你說過,只能啞巴吃黃蓮了。
禾申言舌 wrote:本日公允!+1樓主是...(恕刪) 我並沒有理所當然我知道自己拖到換貨時間真的十分不好可是我有在七天內開證明可以換貨在資訊展現場經銷商跟我說: 華碩這台有七天保固,先不要貼保護貼,如果要換新的才不會浪費貼模的錢我去皇家時 我問 PF2有問題是要跟你們換新貨嗎?皇家櫃員跟我說 : 皇家工程師幫我開完證明,去經銷商更換所以照上述皇家的意思不就是說 "認同我可以換新的!?"
一般的消費買賣行為大致可分為實體店面通路及郵購買賣,依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不附任何理由解除買賣契約。然而若消費者若是在實體店面所購買的商品,就無法主張「不附任何理由解除買賣契約(退貨)」,此部分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賣出商品的實體店家,必須對他所賣的商品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商品有瑕疵,消費者可依民法第 359 條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貨)或請求減少商品價金」,如果店家有保證商品品質或明知商品有瑕疵而故意隱瞞消費者,消費者可以「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上述出處為一位林哲健律師的Blog. 底下為連結: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1/11/blog-post.html給各位參考~